江苏女子遭强奸后一个月杀害仇人 舆论对如何判决有争议

瑶光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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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法庭受审现场图(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2020年11月6日,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公布的一起女子遭强奸后残忍报复杀害凶手的案件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51岁的女子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起诉,法庭上王某辩称自己曾被64岁的死者陈某强奸,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只是出于“报复”。

案件发生于2019年7月16日,王某来到了陈某的住处,趁他吃饭的时候将七、八粒具有较强安眠效果的“氯硝西泮”下进了陈某的水杯里,没有觉察到自己被下药的陈某在服用这杯水后很快入睡。之后王某先用丝袜勒住了陈某的颈部,随后又用剪刀将陈某的生殖器剪下,最后彻底把陈某勒死。王某最终于2019年7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案发后王某交代,因为一个月前她曾在陈某的住处遭到对方强奸,所以一直对他怀恨在心才产生了报复的想法,最终做出了这样的事。此案的细节一经公布便引发了很大的热议,有的网友拍手称快,认为“强奸犯就该被‘没收’作案工具”。王某只是在自己被强奸之后做出的行为,根本原因还是陈某对其施暴在先,陈某只是咎由自取。所以应该对王某免除惩罚或者从轻处罚。

但也有网友表示,尽管王某的确是受害在先,但她之后的行为完全属于以暴制暴,而且手段极其残忍。而且王某并不是在自己被施暴时反抗导致陈某死亡,而是之后有预谋的杀人,理应属于故意杀人,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而且鉴于其手段残忍,理应从重惩罚,否则就是对以暴制暴的鼓励。在法治社会中罪犯就应被交由法律制裁。

此案的律师介绍,根据中国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正当防卫应当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过程中给予适当反击。 王某于2019年6月被陈某某强奸,7月16日将其杀害,不符合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过程中给予适当反击,而是属于伺机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受害者走向了加害者,王某的经历令人唏嘘,道德上王某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法律上王某可能终要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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