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周二(29日)三读通过修正精神卫生法部分条文,删除现行条文中对于严重病人“得仅经其保护人同意”等规定,落实病人知情同意权。新法也明定,强制住院改采法官保留原则并采参审制,强制住院不得超过60天。
中央社报导,台湾近年精神疾病的社会案件频传,包含:北捷随机杀人、小灯泡事件、口罩杀人案等,引发社会议论。为巩固社会安全网并呼应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CRPD)及儿童权利公约(CRC)精神,行政院会今年1月通过精神卫生法修正草案,立法院社会福利及环境委员会5月初审通过,修正条文排入29日的院会讨论事项并三读通过。
为落实病人知情同意权,医疗过程应提供可理解表达方式,新法删除现行对严重病人“得仅经其保护人同意”、“得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等规定,并明定精神照护机构若因医疗需要,经病人同意而限制居住场所或行动,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于最小限制范围。
现行精神卫生法明定,精神疾病强制住院、强制社区治疗,由中央主管机关精神疾病强制鉴定、强制社区治疗审查会审查。
强制住院须法官裁定
为保障严重病人权益,三读通过条文明定,强制住院改由法官裁定,审查会应协助指定精神医疗机构,向法院提出严重病人强制住院或延长强制住院声请,并协助法院安排审理。法院裁定采参审制,组成包含法官、精神科专科医师、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且强制住院不得超过60天。
考量实务上严重病人往往未能定期接受强制社区治疗,三读通过条文明定,严重病人于强制社区治疗期间,未依指示接受治疗,地方主管机关必要时得请警察或消防机关协助。
为配合强制住院后的法院审理作业时间,三读通过条文明定,紧急安置期为7天,强制鉴定应自紧急安置次日起3天内完成。
另考量严重病人难与外界联系寻求司法救济,三读通过条文也增订,严重病人于紧急安置期间,指定精神医疗机构应通报主管机关,提供严重病人必要的法律扶助;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后,若严重病人无非讼代理人,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得为其选任律师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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