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工时不体面
上高中的时候,我们班有个同学每天只离开座椅三次,中午吃饭、晚上放学,中间上一次厕所,其余时间都在埋头苦读。我不知道他这么拼命是否有什么苦衷,但我知道同学们都叫他“劳改犯”,简称改犯。文|WOLF 21
最近一些国际化做得比较好的家电和消费电子厂家开始严格规范劳动时间,控制加班行为,美的、海尔、大疆都有新闻提及,美的18:20以后必须离场,大疆9点后不许上班等等。
在国内政策没有强制性文件出台的情况下,为啥这些大厂开始不约而同的选择对工作时长下手呢?
因为大陆另一边的欧洲同志们卷不动了。欧盟在2024年底最终通过了《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具体的条款解析我找到了全网最权威的大咖解释:

市场监管总局的这个解析非常细致,我放在文末,我自己主要说说这个文件背后的一些思考。
欧美嘛,嘴上全是主义,手底下全是生意。这个条例实际上隐含着对欧盟制造业的保护,一条供应链上只要有一个螺丝钉是“强制劳动”生产的,这个产品就可能面临在欧盟内的禁令。而强制劳动的定义,《条例》中援引了国际劳工组织(ILO)的29号和105号公约,具体内容为:
29号公约:
就本公约而言,“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系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行要求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提供的一切工作或服务。
105号公约:
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国,承诺禁止并不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一)作为一种政治胁迫或教育的手段,或者作为一种对持有或发表政治观点或在意识形态上同既定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制度对立观点的惩罚;
(二)作为一种动员和利用劳动力以发展经济的方法;
(三)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手段;
(四)作为一种对参加罢工的惩罚;
(五)作为一种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的手段。
第105号公约全称为《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于2022年4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年8月正式向ILO递交批准书,成为全球第179个批准国。对,1957年的公约,中国于2022年批准加入,其中2013年还废除了明显与公约抵触的劳动教养制度。
从这个缓慢的进度上看,我们的劳动福利改善实际上是全球相对滞后的,179这个排名实际上与中国公众假期+年假总和天数在全球所有国家中的排名相当。
而欧盟对于强制劳动的具体指标定义,则在条例中没有提及,但可以参考欧盟的内部准则,2003年《欧盟工作时间指令》中,提出了欧盟国家的内部指标:
每年不少于 28 天(四周)的带薪假期
每工作六小时需休息20分钟
每天休息时长不少于11小时
限制长期夜班工作
每周休息时长不少于24小时
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个人可书面选择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小时)
(虽然我很想相信网上那个5天40小时的版本,但很遗憾查下来基本辟谣)
如果欧盟想搞事,大概率会参照这个标准来查。而一个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我们的整体福利及劳动保障水平,在主要经济体中是总量不足且分布不平衡的。下过厂的朋友们可能对此深有体会,忙季机器是不会停的,无非是工人分两班倒罢了;制造业基本上是单休;众多临时工是没有五险一金的。以及这还是厂里,非制造业的雇佣中五险一金的普及情况都要更差。
但另一方面,这种吃苦耐劳的精神,在过去也是中国制造的成本竞争力来源之一。换句话说:
这是我们在制造业追赶先发经济体中的一种选择和代价。
在那个年代,我们没有欧美日韩的资金、技术、人才实力,有的是人力资源、自然资源、消费市场,那除了发愤图强,氪命以外,好像也没有什么好的道路。就像回到文章开头的高中课堂,你脑子不如同学灵光,家里没有氪金开小灶的条件,不氪命你个小镇做题家怎么办呢?
但这显然不应该是我们最终追求的状态。
产业发展到了今天,中国已经走出了劳动力红利时代,进入了工程师红利时代,2025年中国累计大学毕业生达到1.6亿人。欧盟这种希望通过限制竞争对手工作时长来挽回制造业竞争优势的小算盘,已经打不响了。就拿这次主动缩减加班时长的美的来说,公司在信息化和自动化上的投入巨大,美的早在2017年就收购了全球四大工业机器人公司之一的CUKA,美的工厂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早就超越了国际同行。就像你的高中同学们,没有哪个班级第一是只靠不吃不喝不睡,人家就算好吃好睡也不会掉出班级前五。
《银河英雄传说》中写到:“人会死,星星也有寿命,连宇宙本身也不知何时就会消亡。不可能只有国家永远存在。如果国家一定要有巨大的牺牲才能存活下去,那么这个国家还是马上灭亡为好,谁会在乎它?”如果一家企业要靠员工不断牺牲健康与家庭来存活,那这个企业还是马上倒闭为好,人可以接受为了一个目标暂时忍受,但不能把一生都浪费在苟且。
担心不加班了没饭吃,纯属是打工打魔怔了,至于担心不卷了经济不行,就更加离谱,经济短期瓶颈不是生产不足,而是消费不足,远期的经济瓶颈不是年轻人不勤奋了,而是年轻人不生娃了。如果在加班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那只会在衰退的路上越走越远。
正如半导体的制裁反而造成了中国半导体行业的空前繁荣,不管能不能干赢台积电,反正是比过去的自己强多了。当欧盟的算盘打到了拼工时上,只会让中国相关企业更加深入实施自动化,竞争优势更加显著。对于投资者来说,这轮最先整改的企业,反而代表公司国际化程度高,自动化水平高,竞争优势根本不依赖廉价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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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总局的解读全文:
2024年11月19日,欧盟理事会最终通过了《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该条例后续经欧洲议会议长和欧盟理事会主席签署后,将在《欧盟公报》上公布,在公布翌日生效,自生效之日起3年后开始适用。
一、法规主要内容
1.强迫劳动的定义
本条例中的“强迫劳动”是指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第2条定义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强迫儿童劳动。
2.核心内容
条例明确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进口和出口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商品,涵盖所有行业及供应链各阶段的产品。
3.管制产品范围
条例适用于所有使用所谓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涉及所有行业部门。所谓“使用所谓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是指在产品的开采、收获、生产或制造的任何阶段,包括在产品供应链的任何阶段,在与产品有关的工作或加工过程中,全部或部分使用了所谓强迫劳动的产品。
4.受影响对象
所有经济经营者:出口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
5.针对特定地域或对象
欧委会后续通过指引、数据库确认执法重点,强调有关国家强迫劳动的特定地域和经济部门。
6.调查与决策机制
(1)调查主体
⚫欧盟委员会负责欧盟成员国领土以外的调查;
⚫当风险发生在成员国领土内时,由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牵头调查。
(2)调查程序
分为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
⚫初步调查:在启动正式调查之前,主管部门必须联系受影响的经营者,必要时还应联系其他产品供应商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从而得以获得有关尽职调查的信息。具体而言,当局将可能收集有关在其运营和供应链中用于识别、预防、减轻、终止强迫劳动风险所采取行动的信息,被调查对象通常需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正式调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违反强迫劳动条例的问题,主管当局有30个工作日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即主管当局需要根据客观可核实的信息,合理指出产品可能是使用强迫劳动或童工生产的。正式调查还可能包括实地检查(即使在第三国,如果有关的经营者表示同意,主管当局会向拟将进行检查的第三国政府发出正式通知,如第三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则可能开展实地检查)。
(3)举证责任
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程序证明存在强迫劳动,但被调查主体的举证责任仍然很重,调查机关可以依据可获得事实做出不利裁定,特别是国家强迫劳动可能构成适用可获得事实的条件。
(4)裁定标准
⚫涉嫌强迫劳动的规模和严重程度;
⚫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或提供的产品数量或规模;
⚫成品中可能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部件所占比例;
⚫经济运营商与其供应链中涉嫌强迫劳动风险的接近程度以及他们解决这些风险的能力。
如果相关监管主体根据调查得出结论认为某种产品使用了所谓强迫劳动,其可以决定禁止在欧盟市场投放,或从欧盟市场上撤回已投放产品或对其进行处置。
调查决定将由牵头此次调查的监管主体做出。根据相互承认的原则,成员国主管部门做出的决定将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但如果生产商从其业务或供应链中消除了所谓强迫劳动的因素,则被禁止的产品可以重新进入欧盟市场。
7.罚则
成员国将制定适用于不遵守上述调查决定的经济经营者的处罚规则,其严重程度取决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以及任何相关的先前违法行为等因素。
8.可使用的合规工具
⚫高风险产品和地区数据库:欧盟后续会建立一个帮助评估违反条例情况的数据库,该数据信息需是指示性的、非详尽的、以证据为基础的、可核查的和定期更新,说明特定地理区域或特定产品或产品类别中的所谓强迫劳动风险,包括国家当局强加的所谓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合规指南》:欧委会将在条例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发布并定期更新合规指南,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经营者的合规最佳做法、经济经营者提供关于对国家当局实施的所谓强迫劳动进行尽职调查的指南、经济经营者如何就所谓强迫劳动调查与欧盟相关监管主体进行对话(如应提交的信息类型)等。
9.执法灵活性
条例重视尽职调查和取消强迫劳动情形。对于欧盟认为的重要战略货物有“暂缓执行”的安排。对于调查和裁定执行的范围可以仅限于货物中的特定可替换的部件而非整个货物。
二、风险预警
1.对于拟出口欧盟的企业
欧盟强迫劳动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含有强迫劳动成分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无论这些产品是在原料开采、收获、生产还是制造环节涉及强迫劳动。这一要求对计划出口欧洲市场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门槛。具体而言,企业需要全面评估全产业链,确保没有任何环节涉及所谓的“强迫劳动”,这包括直接供应商和间接供应商的运营情况。
不符合该等要求的企业将面临产品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的直接风险,以及由此导致的品牌声誉损害。同时,已流入欧洲市场的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还将面临被撤回的风险。与此同时,不合规企业也将被要求承担处置受影响产品的费用。
2.对于不直接出口欧盟的企业
一方面,如果企业的产品在全球供应链环节中,可能通过多层供应链最终进入欧盟市场,即便企业本身未直接出口,其供应链中存在的强迫劳动风险依然可能被审查。另一方面,许多跨国企业基于自身与全球接轨的内控制度,对其全球供应链提出了所谓的“强迫劳动”相关的合规标准,要求所有供应商遵守。企业若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可能面临失去客户订单的风险。
目前除了欧盟及美国(UFLPA),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其他国家及地区也陆续筹划推出类似的强迫劳动限制措施。因此,即便企业不涉及直接或间接进入欧盟市场的情形,也需要为适应更严格的全球贸易合规环境做好准备。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仰卧起坐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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