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加班,對歐洲很重要?

WOLF 21
2025-03-25
image
網絡圖片

 

網絡圖片
網絡圖片

卷工時不體面

上高中的時候,我們班有個同學每天只離開座椅三次,中午吃飯、晚上放學,中間上一次廁所,其餘時間都在埋頭苦讀。我不知道他這麼拼命是否有什麼苦衷,但我知道同學們都叫他「勞改犯」,簡稱改犯。文|WOLF 21

最近一些國際化做得比較好的家電和消費電子廠家開始嚴格規範勞動時間,控制加班行為,美的、海爾、大疆都有新聞提及,美的18:20以後必須離場,大疆9點後不許上班等等。

在國內政策沒有強制性文件出台的情況下,為啥這些大廠開始不約而同的選擇對工作時長下手呢?

因為大陸另一邊的歐洲同志們卷不動了。歐盟在2024年底最終通過了《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具體的條款解析我找到了全網最權威的大咖解釋:

網絡圖片
網絡圖片

市場監管總局的這個解析非常細緻,我放在文末,我自己主要說說這個文件背後的一些思考。

歐美嘛,嘴上全是主義,手底下全是生意。這個條例實際上隱含着對歐盟製造業的保護,一條供應鏈上只要有一個螺絲釘是「強制勞動」生產的,這個產品就可能面臨在歐盟內的禁令。而強制勞動的定義,《條例》中援引了國際勞工組織(ILO)的29號和105號公約,具體內容為:

29號公約:

就本公約而言,「強迫或強制勞動」一詞系指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行要求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提供的一切工作或服務。

105號公約:

批准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各成員國,承諾禁止並不使用任何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

(一)作為一種政治脅迫或教育的手段,或者作為一種對持有或發表政治觀點或在意識形態上同既定的政治、社會或經濟制度對立觀點的懲罰;

(二)作為一種動員和利用勞動力以發展經濟的方法;

(三)作為一種勞動紀律手段;

(四)作為一種對參加罷工的懲罰;

(五)作為一種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的手段。

第105號公約全稱為《1957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於2022年4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同年8月正式向ILO遞交批准書,成為全球第179個批准國。對,1957年的公約,中國於2022年批准加入,其中2013年還廢除了明顯與公約牴觸的勞動教養制度。

從這個緩慢的進度上看,我們的勞動福利改善實際上是全球相對滯後的,179這個排名實際上與中國公眾假期+年假總和天數在全球所有國家中的排名相當。

而歐盟對於強制勞動的具體指標定義,則在條例中沒有提及,但可以參考歐盟的內部準則,2003年《歐盟工作時間指令》中,提出了歐盟國家的內部指標:

每年不少於 28 天(四周)的帶薪假期

每工作六小時需休息20分鐘

每天休息時長不少於11小時

限制長期夜班工作

每周休息時長不少於24小時

每周工作不超過48小時(個人可書面選擇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0小時)

(雖然我很想相信網上那個5天40小時的版本,但很遺憾查下來基本闢謠)

如果歐盟想搞事,大概率會參照這個標準來查。而一個不得不承認的事實是,我們的整體福利及勞動保障水平,在主要經濟體中是總量不足且分布不平衡的。下過廠的朋友們可能對此深有體會,忙季機器是不會停的,無非是工人分兩班倒罷了;製造業基本上是單休;眾多臨時工是沒有五險一金的。以及這還是廠里,非製造業的僱傭中五險一金的普及情況都要更差。

但另一方面,這種吃苦耐勞的精神,在過去也是中國製造的成本競爭力來源之一。換句話說:

這是我們在製造業追趕先發經濟體中的一種選擇和代價。

在那個年代,我們沒有歐美日韓的資金、技術、人才實力,有的是人力資源、自然資源、消費市場,那除了發憤圖強,氪命以外,好像也沒有什麼好的道路。就像回到文章開頭的高中課堂,你腦子不如同學靈光,家裡沒有氪金開小灶的條件,不氪命你個小鎮做題家怎麼辦呢?

但這顯然不應該是我們最終追求的狀態。

產業發展到了今天,中國已經走出了勞動力紅利時代,進入了工程師紅利時代,2025年中國累計大學畢業生達到1.6億人。歐盟這種希望通過限制競爭對手工作時長來挽回製造業競爭優勢的小算盤,已經打不響了。就拿這次主動縮減加班時長的美的來說,公司在信息化和自動化上的投入巨大,美的早在2017年就收購了全球四大工業機器人公司之一的CUKA,美的工廠機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早就超越了國際同行。就像你的高中同學們,沒有哪個班級第一是只靠不吃不喝不睡,人家就算好吃好睡也不會掉出班級前五。

《銀河英雄傳說》中寫到:「人會死,星星也有壽命,連宇宙本身也不知何時就會消亡。不可能只有國家永遠存在。如果國家一定要有巨大的犧牲才能存活下去,那麼這個國家還是馬上滅亡為好,誰會在乎它?」如果一家企業要靠員工不斷犧牲健康與家庭來存活,那這個企業還是馬上倒閉為好,人可以接受為了一個目標暫時忍受,但不能把一生都浪費在苟且。

擔心不加班了沒飯吃,純屬是打工打魔怔了,至於擔心不捲了經濟不行,就更加離譜,經濟短期瓶頸不是生產不足,而是消費不足,遠期的經濟瓶頸不是年輕人不勤奮了,而是年輕人不生娃了。如果在加班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那只會在衰退的路上越走越遠。

正如半導體的制裁反而造成了中國半導體行業的空前繁榮,不管能不能幹贏台積電,反正是比過去的自己強多了。當歐盟的算盤打到了拼工時上,只會讓中國相關企業更加深入實施自動化,競爭優勢更加顯著。對於投資者來說,這輪最先整改的企業,反而代表公司國際化程度高,自動化水平高,競爭優勢根本不依賴廉價勞動力。

本公眾號所載信息、意見不構成買賣任何證券、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決策建議,且在任何時候均不構成對任何人具有針對性的、指導具體投資的操作意見,訂閱者應當對本公眾號中的信息和意見進行評估,根據自身情況自主做出決策並自行承擔風險。本公眾號所載意見、評估及預測僅為該資料出具日的觀點和判斷,不保證有關觀點或分析判斷在未來不發生變更。文中轉發、摘編的其他專業人士或機構撰寫的研究觀點及數據僅代表其本人/該機構的分析判斷,不代表本公眾號觀點,對其中的信息及觀點不做任何形式的確認或保證。本公眾號不對任何人依據或使用本公眾號所載資料的行為或由此而引致的任何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附總局的解讀全文:

2024年11月19日,歐盟理事會最終通過了《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該條例後續經歐洲議會議長和歐盟理事會主席簽署後,將在《歐盟公報》上公布,在公布翌日生效,自生效之日起3年後開始適用。

一、法規主要內容

1.強迫勞動的定義

本條例中的「強迫勞動」是指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公約第2條定義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包括強迫兒童勞動。

2.核心內容

條例明確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進口和出口使用強迫勞動製造的商品,涵蓋所有行業及供應鏈各階段的產品。

3.管制產品範圍

條例適用於所有使用所謂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涉及所有行業部門。所謂「使用所謂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是指在產品的開採、收穫、生產或製造的任何階段,包括在產品供應鏈的任何階段,在與產品有關的工作或加工過程中,全部或部分使用了所謂強迫勞動的產品。

4.受影響對象

所有經濟經營者:出口商、進口商、分銷商和零售商。

5.針對特定地域或對象

歐委會後續通過指引、數據庫確認執法重點,強調有關國家強迫勞動的特定地域和經濟部門。

6.調查與決策機制

(1)調查主體

⚫歐盟委員會負責歐盟成員國領土以外的調查;

⚫當風險發生在成員國領土內時,由相關國家主管部門牽頭調查。

 (2)調查程序

分為初步調查和正式調查。

⚫初步調查:在啟動正式調查之前,主管部門必須聯繫受影響的經營者,必要時還應聯繫其他產品供應商和相關利益相關者,從而得以獲得有關盡職調查的信息。具體而言,當局將可能收集有關在其運營和供應鏈中用於識別、預防、減輕、終止強迫勞動風險所採取行動的信息,被調查對象通常需要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回應。

⚫正式調查: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存在違反強迫勞動條例的問題,主管當局有30個工作日的時間來決定是否啟動正式調查,即主管當局需要根據客觀可核實的信息,合理指出產品可能是使用強迫勞動或童工生產的。正式調查還可能包括實地檢查(即使在第三國,如果有關的經營者表示同意,主管當局會向擬將進行檢查的第三國政府發出正式通知,如第三國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則可能開展實地檢查)。

(3)舉證責任

調查機關通過調查程序證明存在強迫勞動,但被調查主體的舉證責任仍然很重,調查機關可以依據可獲得事實做出不利裁定,特別是國家強迫勞動可能構成適用可獲得事實的條件。

(4)裁定標準

⚫涉嫌強迫勞動的規模和嚴重程度;

⚫在歐盟市場上銷售或提供的產品數量或規模;

⚫成品中可能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部件所占比例;

⚫經濟運營商與其供應鏈中涉嫌強迫勞動風險的接近程度以及他們解決這些風險的能力。

如果相關監管主體根據調查得出結論認為某種產品使用了所謂強迫勞動,其可以決定禁止在歐盟市場投放,或從歐盟市場上撤回已投放產品或對其進行處置。

調查決定將由牽頭此次調查的監管主體做出。根據相互承認的原則,成員國主管部門做出的決定將適用於所有其他成員國。但如果生產商從其業務或供應鏈中消除了所謂強迫勞動的因素,則被禁止的產品可以重新進入歐盟市場。 

7.罰則

成員國將制定適用於不遵守上述調查決定的經濟經營者的處罰規則,其嚴重程度取決於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持續時間以及任何相關的先前違法行為等因素。

8.可使用的合規工具

⚫高風險產品和地區數據庫:歐盟後續會建立一個幫助評估違反條例情況的數據庫,該數據信息需是指示性的、非詳盡的、以證據為基礎的、可核查的和定期更新,說明特定地理區域或特定產品或產品類別中的所謂強迫勞動風險,包括國家當局強加的所謂強迫勞動。

⚫《強迫勞動合規指南》:歐委會將在條例生效之日起18個月內發布並定期更新合規指南,內容主要包括經濟經營者的合規最佳做法、經濟經營者提供關於對國家當局實施的所謂強迫勞動進行盡職調查的指南、經濟經營者如何就所謂強迫勞動調查與歐盟相關監管主體進行對話(如應提交的信息類型)等。

9.執法靈活性

條例重視盡職調查和取消強迫勞動情形。對於歐盟認為的重要戰略貨物有「暫緩執行」的安排。對於調查和裁定執行的範圍可以僅限於貨物中的特定可替換的部件而非整個貨物。

二、風險預警

1.對於擬出口歐盟的企業

歐盟強迫勞動條例明確禁止任何含有強迫勞動成分的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無論這些產品是在原料開採、收穫、生產還是製造環節涉及強迫勞動。這一要求對計劃出口歐洲市場的企業提出了更高的合規門檻。具體而言,企業需要全面評估全產業鏈,確保沒有任何環節涉及所謂的「強迫勞動」,這包括直接供應商和間接供應商的運營情況。

不符合該等要求的企業將面臨產品被禁止進入歐盟市場的直接風險,以及由此導致的品牌聲譽損害。同時,已流入歐洲市場的不符合要求的產品還將面臨被撤回的風險。與此同時,不合規企業也將被要求承擔處置受影響產品的費用。

2.對於不直接出口歐盟的企業

一方面,如果企業的產品在全球供應鏈環節中,可能通過多層供應鏈最終進入歐盟市場,即便企業本身未直接出口,其供應鏈中存在的強迫勞動風險依然可能被審查。另一方面,許多跨國企業基於自身與全球接軌的內控制度,對其全球供應鏈提出了所謂的「強迫勞動」相關的合規標準,要求所有供應商遵守。企業若無法滿足這些要求,可能面臨失去客戶訂單的風險。

目前除了歐盟及美國(UFLPA),在全球化的大趨勢下,其他國家及地區也陸續籌劃推出類似的強迫勞動限制措施。因此,即便企業不涉及直接或間接進入歐盟市場的情形,也需要為適應更嚴格的全球貿易合規環境做好準備。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仰臥起坐積極分子

 

 

猜你喜歡

編輯推薦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