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帶領子女同時申請簽證?

Stanley Chan移民中介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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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與子女簽證(圖片來源:Adobe Stock)

筆者相信很多申請人都聽到過,假如申請移民可以同時帶上未成年子女(未滿18歲)又或超過18歲但仍然依賴父母親生活的子女並且可以同時獲得簽證。

但是很多人卻不明白不同的簽證類別卻對「未成年子女(未滿18歲)又或超過18歲但仍然依賴父母親生活的子女」有不同的政策對待,不同時間段的申請也有些不同政策條款,筆者碰到過很多冤案,就是移民官張冠李戴,以為同是夫妻移民申請,所有細節條款都是同一樣,其實每一個簽證類別;同様是配偶簽證郤有海外申請309/100類別及澳洲境內申請820/801類別,雖然兩者都是配偶簽證但是兩者是有所不同。移筆做個分析:超過23歲的受扶養者申請820類別簽證。

根據820類別配偶簽證的條款820.321,允許年齡超過23歲的受扶養者在特定條件下仍然有資格申請該簽證。根據第1.05A條規定,受扶養者並不一定需要因為無法工作而獲得資格,但他們必須證明在經濟上依賴主要簽證持有人。

讀者要注意關鍵點:

條款820.321概述;該條款允許年齡超過23歲的個人在符合特定條件下被視為受扶養者。

他們必須在經濟上依賴主要簽證持有人。

依賴性並不僅僅取決於年齡或無法工作。

依賴性的定義(第1.05A條):一個人被認為是依賴者,如果他們在基本需求(如食物、衣物和住所)上在很大程度上或完全依賴主要簽證持有人。

這種依賴必須比任何其他支持來源更大。

假如讀者已經申請了境內的802配偶簽證,筆者介紹如何實際應用(第1.05A條):即使次要簽證申請人在處理階段中年滿23歲,如果他們在決策時滿足依賴條件,仍然可以獲得820簽證。

該規定確保年齡限制不會自動取消那些真正依賴主要簽證持有人支持的受扶養者的資格。

一個法律先例:例如Tjahja (Migration) [2023] AATA和Huynh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2006] FCAFC 122的案例表明,依賴性可以是「自願的」,並且不排除有「工作」的受扶養者。

筆者再給予詳細解釋;

超過23歲的受扶養者在決策時仍然可以被授予820類別配偶簽證,這是一條狹窄但重要的途徑。這對於那些在簽證處理期間年齡超過限制但仍依賴主要簽證持有人的受扶養者來說至關重要。

條款820.321規定,次要簽證申請人必須在經濟上依賴主要簽證持有人或是其家庭成員。這種依賴必須在簽證決策時顯而易見。

另外第1.05A條定義:

依賴性是指次要申請人在基本需求(如食物、衣物和住所)上在很大程度上或完全依賴主要簽證持有人。

如何定義次要申請人的年齡和無法工作:

與最初申請條件820.311條不同,該條款主要針對23歲以下或無法工作的受扶養者,820.321條擴大了範圍。在決策時,年齡超過23歲的次要申請人不需要無法工作來符合受扶養者資格。

海外309類別簽證和445類別受扶養子女簽證

對於尋求通過309類別簽證途徑的受扶養者,445類別受扶養子女簽證是一個可行的選擇。該簽證允許18歲以上的子女被視為受扶養者,前提是他們符合第1.05A條規定的依賴條件。同樣,沒有規定必須在23歲以下,強調經濟依賴是關鍵因素。

所有簽證申請都要有策略考量,成功率才能提高,例如延遲100類別簽證: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請求移民局推遲授予100類別簽證,直到445類別簽證被確定,以確保受扶養者適當地符合條件。

有時一些策略性的考慮也是必要的,例如申請的子女可以申請旅遊簽證,到達澳洲境內再加到主申請人的案件當中,原因是受扶養者必須在主要申請人進行境內申請時在澳洲。如果他們希望成為簽證申請的一部分,應仔細計劃臨時簽證持有人的旅行,並尋求專業建議以避免複雜情況。

結論

了解簽證申請的依賴性條件的細微差別是至關重要的,特別是對於年齡超過23歲的受扶養者。通過專注於經濟依賴而非僅僅年齡,該規定為真正依賴主要簽證持有人支持的受扶養者提供了公平的機會,以獲得必要的簽證,確保他們的持續支持。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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