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讀者對於澳洲移民法律十分感興趣,經常通過互聯綱,報刊的文章上獲取消息,筆者偶然也會碰上,但是內容大部份都不真實,錯誤率超過60-70%,有些更是子虛烏有、胡言亂語,但竟然有人相信?難怪DIY的拒簽率之高,特別是申請配偶簽證,內里有很多誤區,筆者接觸到很多申請人是帶著未成年孩子一起申請,很多處理恰當,未成年孩子也能夠順利一起下籤,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當申請人年齡超過23歲時,依然有機會以附屬申請人的身份獲得820類別配偶簽證。以下是這個過程的詳細說明,旨在讓普通申請人能夠更容易理解這些規定。
根據820.321條款的規定,在次申請人進行簽證申請決定時:
820.321 決定時需要滿足的標準
對於820.311條款中提到的申請人,申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該申請人依賴另一人,或者是滿足主要標準的人(持有820類別配偶簽證的人)的家庭成員單位的一員;或者
該申請人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該人與滿足主要標準的人一起提交了聯合申請;
在提交聯合申請後,部長認定該人不是依賴者或不是滿足主要標準的人的家庭成員;
在滿足主要標準的人獲得820類別和801類別配偶簽證後,審裁處認定該人是依賴者或家庭成員。
820.311條款指的是申請時年齡未滿23歲的受撫養子女或年齡超過23歲但因無法工作而無法自理生活的人。
仔細閱讀820.321條款會發現,年齡超過23歲的人不需要因無法工作而被認定為依賴者。
這是因為820.321(a)條款僅提到「依賴者」,而未限制年齡。
根據1.05A條例,「依賴者」的定義如下:
1.05A條例依賴者
(1) 在建立依賴關係時,如果下列條件成立,一個人(第一人)依賴另一個人:
(a) 在確定第一人是否依賴另一人時:
(i) 第一人目前,以及在此時間前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完全或基本上依賴另一人的經濟支持,以滿足第一人的基本需求(食物、衣物和住所);並且
(ii) 第一人對另一人的依賴程度超過對任何其他人或其他支持來源的依賴,以滿足第一人的基本需求(食物、衣物和住所)。
由此可見,在決定時,年齡超過23歲的人並無需被認定為無法工作才能成為依賴者。關鍵是該人必須符合依賴者的定義。讀者可以從聯邦法院的定案得到一些對申請人有利的判詞,
例如,在Tjahja (Migration) [2023] AATA案例中,一個人即使有工作也能被認定為依賴者。進一步在Huynh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2006] FCAFC 122案例中,依賴關係可以是自願的。
對於309類別簽證,有一個通過445類別受撫養子女簽證的途徑。該簽證的標準基於申請人是依賴子女,依據1.03條例的定義:
依賴子女,指的是:
(a) 某人的子女或繼子女(未婚或無配偶或同居伴侶);或者
(b) 已滿18歲並依賴該人。
再次引用1.05A條例中的「依賴者」定義,並無需年齡限制在23歲以下!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請求移民局在445類別簽證決定前延遲授予100類別簽證。
最後,請務必了解依賴者的位置。如果主要申請人在岸提交簽證申請,通常所有依賴者也需要同時在澳大利亞,才能成為該簽證申請的一部份。
許多外來人士在澳大利亞旅行,面對移民部的時候,認為移民局是一個仁慈、友好、和善且總是樂於助人的組織。但事實並非如此,筆者認為大部份是公平公正,但還是有小部份害群之馬出現。
所有持臨時簽證的人進出澳大利亞的旅行需要仔細計劃,特別是申請簽證時涉及依賴者的情況,需要特別小心,尋找專業人士幫助,並且申請人需要為此類建議付費。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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