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厭世殺死素未相識的滴滴司機 被判死緩

瑤光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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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示意圖(圖片來源:Freer,AdobeStock)

2019年3月23日,湖南省常德市的一名19歲大學生乘客楊某淇,自稱悲觀厭世而產生輕生念頭,在乘坐網約車下車時,無故將滴滴司機陳某刺死,之後投案自首被警方刑拘。此次事件經過媒體報道後引發廣大網友的關注。9月24日,案件在湖南常德漢壽縣法院一審宣判,楊某淇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被限制減刑。

根據常德市鼎城區檢察院的通報顯示,本案的作案人楊某淇是該市某校大一的學生,自2017年始,因為感覺生活過於平淡、索然無味,遂萌生自殺的念頭。2018年12月,他在網上購買匕首和手套,但始終沒有勇氣實施。直到2019年3月23日,楊某淇萌生了一個可怕的念頭——用殺人來試探膽量,於是他便計劃着當天回到江南城區就殺人之後再自殺。當晚11時左右,楊某淇便在網約車平台預約了司機陳某,11時40分,滴滴司機陳某將乘客楊某淇送達常南汽車總站附近後,楊某淇在陳某停車間隙,用匕首突然刺向陳某,致陳某脖子、胸口等20餘處被刺傷,隨即離開。楊某淇在殺人後改變了自殺的主意,並通過微信把殺人的事告訴了自己的朋友。後來,他聽從朋友勸告,選擇了投案自首。最終,陳某因心臟被刺破繼發心力衰竭而死亡。

楊某淇自首後,常德市鼎城區檢察院便派出警力介入偵查。同年4月28日,常德警方出具精神鑑定意見書稱,嫌犯有抑鬱症,屬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事發48天後的2019年5月9日,常德市鼎城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淇批准逮捕。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楊某淇的行為已涉嫌故意殺人罪,雖然其被診斷為患有抑鬱症,但在實施殺人行為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案於2020年1月3日9時30分,在漢壽縣法院一審開庭。此次庭審的焦點是被告人的精神鑑定問題。楊某淇的辯護人提出,楊某淇作案後自首,且因患有抑鬱症導致作案時僅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請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之前的庭前會議中,陳某的妻子田女士曾遞交申請書,要求警方重新鑑定楊某淇是否患有抑鬱症及其刑事責任能力,但因理由不充分被駁回。最終田女士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各項損失110餘萬元。在作最後陳述時,被告人楊某淇只說了一句話:「請法庭依法判決。」 

公訴機關給出量刑建議,「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楊某淇刑事責任,鑑於其作案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建議對其判處死緩。」最終審判長宣布,此案將擇日宣判。在庭審之後,因被告家屬不同意賠償等原因,被害人家屬撤銷民事訴訟,田女士和家人表示願意放棄民事賠償,只希望判兇手楊某淇死刑。

2020年9月24日15時30分,湖南省漢壽縣法院一審宣判,楊某淇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被限制減刑。庭審後,陳某的妻子田女士向媒體表示,她曾質問被告人楊某淇為什麼殺害與其無冤無仇的人?但楊某淇始終面無表情,沉默不語。而且至今為止,被告人及家屬未向他們道歉,僅賠償過5萬元的安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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