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未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的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昨(1)日在法庭認罪,「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既然懷壁我有罪」。裁判官最終對他判處罰款8,000元。
警方今年4月指控民陣涉違反社團條例,要求民陣於5月5日前提交成員名單、活動及資金來源等六項資料。時任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回復警方指,根據基本法,港人享有結社自由,不認同臨時立法會引入的社團條例,更不認為民陣是非法組織,原則上不會逐一回應警方的提問。
據港媒報導,陳皓桓昨日出庭沒有律師代表,也拒絕由當值律師服務,表示有關條例不涉及太多法律問題,屬「政治事件」,希望可儘快求情及判刑。
陳皓桓表示,「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既然懷壁我有罪」。他親自陳情指,民陣自2002年成立以來,與警方合作19年,無人提醒過民陣未註冊。他質疑警方為何不在2002年、他6歲時,向民陣創辦人發信並提醒註冊,而是過了19年他成為召集人後才發信給他,並僅僅控告他。
承認案情指,2006年7月18日,民陣首次向警方註冊,並登記為社團條例下的註冊社團。同年9月民陣通知警方已解散,並隨之撤銷註冊,警方其後再沒收到民陣的註冊申請或豁免註冊的申請。
案情指,民陣多年來組織多個活動,包括大規模公眾集會和遊行,亦定期在官網和社交平台上更新、留言、爭取公眾支持。
陳皓桓2018年起為民陣副召集人,2020年及2021年成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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