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近一部法律的修訂在其徵求意見階段引發了網民的極大爭議,並遭到法學界人士的普遍反對。這部法律即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中爭議最大和反對最激烈的是34條新增第二、三款:「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的」和「製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被民間視為一部「惡法」,臭名昭著的「尋釁滋事罪」可能最早就來自該法。現在新增的「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和「傷害中華民族感情」這兩款內容最大的問題在於它沒有精準的定義,什麼樣的言行和物品屬於「有損中華民族精神」或者「傷害中華民族感情」,因而該受處罰不清楚,如果一部法律要規範的行為內涵本身模糊籠統,在執法實踐中就很容易淪為「口袋罪」,只要執法者看着不順眼的行為,都可以往裡裝,像「尋釁滋事罪」一樣。
比「尋釁滋事罪」更惡劣
實際上,這兩款內容果真變成法律,對大眾造成的打壓後果可能會比「尋釁滋事罪」更惡劣。因為後者在一般民眾看來,似乎要有一些出格言行,而「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和「傷害中華民族感情」,更多是一個主觀評價的問題,沒有相對明確的客觀標準,對不同的人來說,某個行為是否「有損中華民族精神」或者「傷害中華民族感情」,感受和體驗可以完全不同。不僅如此,一個時期大眾認可的行為換了一個時空,一部分人就變得不會接受。
比如,過去穿着日本人的和服出現在公共場所,大眾不但不反感,還很欣賞,甚至會效仿,但今天倘若還有人敢穿着和服走在諸如公園之類的場所,會遭到相當多人的謾罵,乃至舉報,認為傷害了他們的民族感情。這就是國內政治狀況的變化導致穿和服之類本是非常正常的個體行為被放大成一種涉及民族精神和情感的政治現象。而當下,恰恰就是這樣一個評價標準被高度政治化的混亂時代。
有鑑於此,人們擔憂《治安管理處罰法》這兩款內容會導致執法中的個人偏好和行政裁量權的擴大,不無道理,正如有法學教授批評的,「『中華民族精神』由誰確認,按什麼程序確認?『中華民族感情』由誰體認,按什麼程序體認和確定?這都是極大的、幾乎無法循法治原則操作的問題。」現代法律,尤其是針對公民言行的法律,很大程度可以說,執法的程序規範決定了法律的內容和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程度,一個在實踐中無法按法治原則操作的法律,必定會有利執法者而不利廣大民眾。這就是法學界人士普遍反對以及大眾質疑它們的緣由。
公開徵求意見有利立法當局作秀
不過,如果以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的這兩款條文只有反對意見沒有支持者或者支持者寡,那就錯了。像歷次有爭議的舉動一樣,這次官方的徵求意見亦引起民眾的兩極反應,持民族主義立場的大眾無條件支持它的修訂,持自由主義立場的民眾則極力反對。根據一些網站的調查,截止目前,贊成此次修訂草案的民眾要多於反對的民眾,但兩者的比率相差不大,從而引出了一個有趣的問題:立法當局是否預料到了現在這種情況,雖然知道反對的人很多,特別是法學界的普遍反對,但認為支持它的人更多,因此要借徵求意見來展示當局的所謂「全過程人民民主」;還是壓根沒料到從反對的比率來看,有接近四成的人不贊成這兩款內容,特別是法學教授的公開反對出乎其意外?
出台法案前,向公眾徵求意見已成中國立法部門的一種作秀,以示當局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有一定的公開和透明性。儘管不能說在每一件法律的制定中官方都不會吸收公眾部分合理的意見或建議,但總的來講,這種公開性和透明性是很差的,外界並不能看到立法者的立法過程和程序,尤其是立法者之間對法律草案是如何辯論的。因此,在事關公民權利和當局執法權之間的平衡上,最後出台的法律基本上無例外地偏向和保護當局的執法權,即使有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往往也是原則性的規定,缺乏程序和細節。這同樣體現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草案上。
法學界反對聲音當局始料未及
故立法當局這次很可能認為,在目前的政治氣候下,法學界人士不會公開起來反對這部法律的修訂,特別是將反對的矛頭指向「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和「傷害中華民族感情」這兩款新增條文,民間雖然會有一部分人不支持,但態度也不至激烈。現在這種情形當局應始料未及。從全國人大法律草案徵求意見列表看,在「正在徵求意見」的五個法律草案中,《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的參與人數和意見條數都遠超其他四部法律草案,後者不過是區區幾百人,而前者的參與人數高達八萬多,意見條數更是超十萬。幾百的參與徵求意見的人數和意見條數在立法部門看來,才是一種「正常」現象,而大眾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如此超高「人氣」的關注,是不正常的,顯然,它是由兩款新增內容帶來的。
事已至此,立法當局會不會索性藉此來宣傳習近平的「全過程民主」?因為對當局來說,這看起來是個合適時機,反對的人很多,但支持的人更多,讓兩派在輿論場「吵架」,正好可以顯示當局聽取不同意見,「不偏不倚」的態度,而非通過打壓反對意見來達到立法目的,如果立法當局最後出台的修訂法案原封不動保留了這兩款內容,或者改動不大,它可以宣稱,沒有違背民意。
然而,即便立法當局有此用意這樣去做,這樣一個材料未必適合展示習的「全過程民主」。因為這回的反對人數和反對意見並不能讓當局可輕易以支持人數更多從而體現了民意,來對自己的立法目的作辯護。在一個反對和支持的比率相差不大的情況下,假如立法真正要體現民主,尊重民意,就要在法律中顯示這部分反對的民意,而如果最後出台的法律還是草案原樣或者只有小改動,就談不上照顧這部分民意。
立法目的實際為了維穩
重要的還在於,反對者的意見是因為這個「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規定如果變成了法律,是對公民基本人權的限制,而這會讓人們廣泛懷疑立法當局的目的不是要真的維護「中華民族精神和感情」,而是另有企圖,即當局出於維穩目的,變相出台一個法律工具來打壓它看不順眼的行為和民眾。最後的結果,雖然當局因支持法案人數更多如願以償通過了法案,但其代價是進一步削弱民眾對當局的信任,而眼下恰恰是當局最需要民眾對它的信任。故而,外界看到,連胡錫進都發文表示理解對這兩款法律草案的擔憂,主張立法當局對它的內容做進一步完善,針對疑義做出細化,同時在法案正式出台後,公安部門要準確把握立法初衷,不要因為機械和過度執行而觸發公眾情緒,引發違背立法本意的負效應。
胡錫進的提醒對立法當局可能不會管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應該不會在有太大改動下獲得通過。這其實是一樁非常好的觀察個案,假如當局擺出一副問計於民的樣子以表演它的「全過程民主」,但最後又踐踏反對它的民意,這表示它並不顧忌民意,那麼,對那些想潤的人,還是趕快出去吧。
(全文轉自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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