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期間遭警擊中腹部 港青遭裁定3項罪成還押

方泠卉
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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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在全港大三罷時遭警員擊中腹部的「熊仔餅」及另一男學生鬍子鍵,8月29日被法官裁定阻差辦公和企圖搶劫等3罪全部成立。圖為2019年11月11日香港街頭的抗爭場景。(Billy H.C. Kwok/Getty Images)

香港2019年爆發反送中運動,人稱「熊仔餅」的周柏均在「大三罷」期間、手無寸鐵情況下,遭警員開槍擊中腹部。他與另一男學生被控阻差辦公和企圖搶劫等3罪。法官周一(29日)裁定兩人3項罪名全成立。有傳媒人質疑法官將被告定罪是否達到「毫無合理疑點」。

綜合媒體報導,開槍的交通警獲法庭頒令匿名,以「警員A」(下稱A)代表。審訊時,辯方指A的證供不可信,譬如他在庭上示範的拔槍動作與實際動作不符。但法官裁決稱,拔槍事發突然,警員須即時觀察判斷,辯方事隔兩年後要求警員逐格解釋案發片段的心理及動作,是「吹毛求疵」及「不切實際」。法官認為,A的證供與案發片段吻合,當時他以「搶槍罪」拘捕首名被告周柏均,顯示事件並非事後堆砌,接納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兩名被告手無寸鐵

呈堂片段顯示,案發當日A突然拔槍指向白衣男,嘗試上前制服該男,2人互相糾纏,其後周柏均上前遭到A射擊,之後A再開2槍,但沒有射中人。其後A將周柏均制服,地上有血跡。當時走近現場的鬍子鍵(次被告)也遭另一警員制服,而片中的白衣男則逃逸無蹤。

法官裁決稱,雖然2名被告手無寸鐵,但案發現場人士明顯仇視警員,例如,A稱聽到有人叫「唔好畀佢走」(不要讓他離開),並被稱呼為「狗」,A遭2名被告等人「前後夾擊」毆打,周「加入戰團」,其揚手無論是否如同控方指稱的「搶槍」,或如辯方所說的「撥搶」,都使A無法保護自己,他用配槍是別無它法及正當執行職務。2名被告故意阻撓A正當執行職務,阻差辦公罪成。

對於被指企圖搶劫警槍,2名被告無作供解釋,法官裁定他們企圖搶劫罪成。

周柏均另被控一項「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脫罪」。法官稱,A宣布拘捕周,並為他鎖上索帶,屬於合法羈押。辯方指,周柏均當時或神智不清,但法官認為他中槍倒地後能回答在場拍攝的記者的提問,卻不理會警員,辯方說法不成立,裁定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脫罪成。

綜上,法官裁定2人全部罪成,撤銷保釋,即時還押,案件押至10月10日求情及判刑,並只批准被告等候索取背景報告,而非辯方一開始要求的同時為周索取醫療報告,及為胡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傳媒人質疑

傳媒人林彥邦的網上新聞平台「ReNews」刊登文章,質疑法官的判決是否符合所謂的「毫無合理疑點」。文章指出,判詞絕大部分的篇幅是,反駁辯方質疑A的誠信和證供不可信的問題,並接納赤手空拳的「熊仔餅」等人仍可嚴重傷害他人。法官全盤否定辯方提及「搶槍」的動作是「撥搶」,及所謂「搶犯」是想救一名被A用手扭住的男子,認為法庭的結論幾乎是因應控方及警員指控「熊仔餅」等人搶槍而做。

另一傳媒人曾志豪也在其網台節目上指出,2016年中國新年期間,旺角發生警民衝突時,一名警員遭人以木卡板撞跌,另一警員見狀向天鳴槍示警,當時警員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比此案更大,然而A當天都沒有鳴槍示警,而是直接開槍打周。

「全港大三罷」期間開槍

2019年11月11日,有人發起「全港大三罷」,亦有人呼籲「黎明行動」,在清晨設置路障堵塞各區交通樞紐。當天早上,警方在西灣河清場時,一名交通警在未有預警之下,近距離對手無寸鐵的21歲學生周柏均連開3槍,其中一發子彈擊中其腹部。周一度情況危殆,後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警槍及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脫。

周柏均早前表示,中槍令他失去右腎和三分一的肝臟,脊髓裂開一半,日後會有後遺症及痛症。他多次因腸臟和其它痛症入院,腸沾黏發作時無法進食,食物、藥、水都會吐出來,且每次入院都須禁食4至6日,加上平日也不能進食太多,體重從58公斤掉到47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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