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埔警署去年4月遭人縱火,律政司堅持指控兩名學生罔顧生命縱火。法官今(1)日裁決指,被告擲出的燃燒物威力有限,不會對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造成危害風險,故只裁定較輕的意圖縱火罪成。
據港媒報導,去年4月發生的大埔警署縱火案,有三名中學生被指控意圖縱火,其中兩人在開審前承認意圖縱火而損毀財產,惟控方堅持起訴較嚴重的罔顧生命安危而縱火罪。
案件早前審結,法官今日裁決表示,被告擲出的燃燒物威力有限,只熏黑了警署的外牆及大閘,不會對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造成危害風險,故只裁定較輕的意圖縱火罪成。另一名不在現場被捕的被告,完全否認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其與縱火的兩名學生認識,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2日判刑。
根據控方案情,去年4月1日凌晨約2時半,曾姓與羅姓學生和另一人跑向新界北警察總部露天停車場外,擲出五件燃燒物。在場埋伏的一名警長和一名高級警員馬上追截三人,成功捉住曾、羅兩人。現場留有玻璃碎片和焚燒過的布,停車場和鐵閘有焦痕。
法官判詞指,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該五件燃燒物的落點和警員身處的位置有距離,燃燒物不是向警員投擲,所有火勢在約一分鐘內燒盡,只熏黑了警署的外牆及大閘,沒有蔓延或燒著停車場內其他物品和車輛。
法官形容燃燒物的威力有限,只可以輕微損毀警署的堅固外牆和大閘,不會對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造成危害風險,因此裁定曾、羅用火意圖損壞警署的財產,但不能裁定他們罔顧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是否受到危害。
至於不在現場被捕的郭姓學生,因無證據顯示其認識縱火的兩名學生,法官裁定他的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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