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7位民主派人士因2019年「8.18流水式集會」遭判刑。去年他們針對上訴被駁回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律政司針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2月23日開庭聽取陳詞後,即時駁回律政司申請終極上訴許可,並批准各被告爭議表達自由是否受過度限制做終極上訴。
美國之音報導,7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2021年經審訊後遭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名成立,遭判監禁8至18個月以及緩刑。
去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撤銷各被告「組織集結」定罪,就原審判囚的4名被告減刑為監禁5至12個月,以及批准7名被告就「參與集結罪」申請終極上訴,同時駁回律政司針對「組織集結罪」的終審申請上訴。其後,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針對各被告「組織集結罪」提出終極上訴。
23日,3名終審法院法官聽取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陳詞後,即時駁回律政司的終極上訴申請,同時對7名被告針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學者質疑律政司「窮追猛打」 港府無意尋求社會復和
「8.18流水式集會」案至今4年多,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形容,律政司針對民主運動發揮過影響力的一些人「窮追猛打」,完全看不到當局積極尋求社會復和,甚至運用一切司法方式要消滅民主派僅餘的聲音。
到終審法院旁聽的香港市民阿森表示,律政司對「8.18流水式集會」案各被告窮追猛打,尋求終極上訴,反映當局希望收窄遊行集會以及表達自由,日後可能不需要透過法院判決,警方就可以在現場定義何謂非法集結。
港區國安法實施逾3年半以來,香港集會及言論表達自由受到嚴重限制,港府去年初撤銷所有防疫限聚令及社交距離措施後,警方未再批准任何大型遊行集會,唯一涉及公共議題的將軍澳居民反填海遊行,去年3月底舉行,僅約80人參與,警方卻施以史無前例的嚴苛限制,包括:人數不能超過100人,所有遊行人士須佩戴號碼牌,自行在遊行隊伍頭尾拉起封鎖線,嚴禁中途插隊,以及不可戴口罩等蒙面物品。
阿森表示,他相信《基本法》23條立法後,市民發聲的空間只會再收窄,甚至連民生議題都不可以發聲,估計這次關於遊行集會自由的終審案例,對日後香港社會沒有太大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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