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被撤訴的污染環境案,牽出警察受賄線索

北青深一度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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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樁發生在河北曲陽的「污染環境」案。兩車皮革垃圾歷經幾次「轉手」,最終被貨車司機倒在村邊。

在檢測報告無法證明這批垃圾屬於「危險廢物」的情況下,貨車司機、工廠負責人、轉運垃圾的中間人等6人,都捲入案中,被控污染環境罪。

案件歷時五年,經歷了立案、一審有罪判決、重審,最終以檢方撤訴告終。而回顧整個辦案過程,多個環節仍值得事後深思,其中牽出的警察涉嫌索賄的線索,也待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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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接收的垃圾

李曉雷今年37歲,是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的貨車司機,他的半掛貨車撐起了整個家,也將他捲入了一起刑事案。

2019年1月15日下午2點左右,李曉雷和冉永會先後從山東省濱州市霑化區聯源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源皮業)的邊角料存放倉庫裝上兩車垃圾,每車約20噸,去往收貨人指定的地點。

冉永會與李曉雷是同鄉。他們在貨運平台接到這單活時都很開心,因為目的地距家近,不用空跑,還能賺2000元的運費。在源聯皮業裝貨時,兩人第一次見面,互留了手機號。他們都沒想到,這是一單「奇怪的活」。

1月16日凌晨1點左右,兩人按照對方提供的地址,驅車約300公里,先後到達無極縣與新樂市交界的一條縣道旁,但沒見到收貨人。他們幾次電話催促對方來卸貨,對方都說讓等等,於是兩人便在車裡睡下。

早上7點,他們繼續電話催促對方,但對方一會兒說「等電話」,一會兒又說「環保查的緊,不敢卸」,最後提出「每車1500塊錢,你們自己找地方卸」的方案。

裝車時,兩人觀察過這些垃圾,是皮革下角料混合着廢水污泥,用塑料紡織袋裝着。中午氣溫稍高,污泥散發出惡臭味。他們擔心「有污染,會出事」,堅持讓收貨人指定卸貨地點,但最終得到的回覆是:「等一天也不一定能卸車,等下去造成的損失我不管」。見此情況,兩人在微信上收了卸車費,各自開車回了村。

當天傍晚和夜裡,兩人各自找了村邊空地卸下這些垃圾。李曉雷卸貨影響了過路,第二天開鏟車將一部分垃圾鏟到別處。這也是出事後,有三個垃圾檢測樣本的原因。

先出事的是冉永會,他卸車的地方是曲陽縣內唐河河道,河道處於乾涸狀態,他不知道卸車處屬於國有的支曹林場。

根據在案材料,支曹林場的安保人員在2019年1月17日巡邏時發現了河道邊的垃圾,18日報了警。冉永會、李曉雷先後被曲陽縣公安局找上門。

冉永會、李曉雷在接受警方詢問時,都說是從山東濱州的聯源皮業裝的車。他們告訴警方,裝貨的庫房、垃圾旁邊都沒有危險提示標識,發貨人、收貨人都沒有給過危險提醒。

記者採訪獲知,負責處理這批垃圾的是聯源皮業的生產經理林建滔,當時臨近春節,處理這批垃圾是他放假前的最後一項任務。

據聯源皮業時任總經理林冬蘭介紹,工廠通常會將這些垃圾進行晾曬、烘乾、分解,然後用於另一種產品的生產。但2019年1月氣溫低,烘乾設備無法適用,林建滔才另想辦法處理,但林建滔處理前並沒有向她匯報過處理方式。

林建滔說,他當時想起一個叫張占紅的人曾幫工廠處理過垃圾,便打電話過去,說廠里有兩車「爛肉垃圾」,問能不能拉走。張占紅提出每車收費6000元,林建滔答應了。

張占紅是河北無極人,1973年生,曾在天津經營皮革廠,與林冬蘭相識。2017年,他曾幫聯源皮業處理過一次爛肉垃圾。

張占紅是內行,知道「爛肉垃圾」里有很多「皮塊兒」——指牛皮去毛後,經加工、裁剪,剩下的小塊邊角料,樣子像碎生肉,是熬製明膠的原料。

2017年時,張占紅曾讓工人從「爛肉垃圾」里把「皮塊兒」挑出來。當時,每噸皮塊兒上千元,在幫了林冬蘭的同時,他還掙了一筆「皮塊兒錢」。

2019年,接到林建滔的電話,張占紅本想再挑些「皮塊兒」賺錢,他在貨運平台下了貨運單。但因突發疾病,無暇顧及,便托朋友劉永軍幫忙找地方卸車,每車給了劉永軍2000元。

劉永軍是河北定州人,1977年生,高中文化程度,在村里經營一家汽修店,與張占紅相識多年。劉永軍就是李曉雷、冉永會輪番打電話催促的收貨人。劉永軍說,他聯繫的垃圾場都臨時拒絕收貨,最後只能每車支付1500元,讓李、冉自行卸貨。

讓貨車司機自行卸貨的事,劉永軍沒告訴張占紅。曲陽警方順着李曉雷、冉永會的敘述,找到了聯源皮業,層層問下來,劉永軍才知道「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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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達標的「危險廢物」

在案資料顯示,曲陽縣公安局自接到報警以來,進行了現場勘驗、廢物檢驗等相關工作。

2019年1月18日上午8點半左右,接到支曹林場安保人員報警後,曲陽縣公安局環境安全保衛大隊(以下簡稱環安大隊)將警情通報給了刑警大隊。

刑警大隊三名刑警到場,進行了45分鐘的現場勘查,製作了《曲陽縣東旺鄉支曹林場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這是「危險廢物」這個專業名詞在案件中首次出現。

在環境污染罪相關司法解釋中,「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律師告訴北青深一度,截至18日現場勘驗結束,曲陽警方並未對傾倒物進行任何檢測、鑑定,不掌握傾倒物具體化學成分及其含量。在這種情況下,直接將傾倒物定性為「危險廢物」,缺乏證據支持。

律師解釋,從傾倒「危險廢物」這個方面來認定污染環境罪,需要證明傾倒物為「危險廢物」及傾倒物「嚴重污染環境」。曲陽縣公安局環安大隊圍繞這兩方面做過調查。

根據我國現行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浸出液總鉻濃度超過15mg/L,固體廢物才可以鑑定為「危險廢物」。2019年1月30日,保定市民科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對傾倒物進行第一次檢測,出具了兩份檢測報告。檢測結果顯示,三處傾倒物浸出液總鉻濃度分別為:0.0668mg/L、0.0773mg/L、0.189mg/L,未達到認定危險廢物的最低值。

其次,還需證明危險廢物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後果。相關司法解釋,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標準是:含鉻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據此,涉事三處傾倒物浸出液總鉻含量要分別達到15×3=45mg/L,才能證明傾倒物「嚴重污染環境」。

根據以上檢測結果,曲陽縣公安局並沒有搜集到污染環境罪的客觀證據。但警方沒有停止偵辦,而是依據口供,最終立案。

在案材料顯示,2019年1月18日,接警當天,環安大隊對司機冉永會進行了詢問。

冉永會講述了接單、裝貨、運貨、卸貨的過程。起初,他對所裝貨物有三種稱謂:皮革下角料、皮革下角料和垃圾、廢紙廢塑料皮革泥漿。

詢問筆錄後半部分,被問到「你如實講,你到底知道拉的這些東西是什麼物品嗎?」他回答稱「我現在明白了,應該屬於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並稱「應該交由有資質的回收機構處理」。

但記者就「危險廢物」一事採訪冉永會時,他表示自己在接受警方詢問時,沒說過「危險廢物」這個詞,而且不懂什麼是危險廢物。

1月21日,環安大隊辦案人員傳喚另一名司機李曉雷。詢問筆錄顯示,他稱所裝貨物為「皮革碎料和廢水污泥」,被問到「你如實講,是否知道這些東西是什麼?」後,他回答「現在想想應該是廢品垃圾和皮絲污泥垃圾」。

「皮絲污泥垃圾」是指含有藍皮絲的垃圾。藍皮絲是含鉻皮革加工業的一種下角料,被收錄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李曉雷說,他在被詢問時沒有說過「皮絲」,且不知道什麼叫皮絲。

2月21日,環安大隊辦案人員在聯源皮業,詢問了企業負責人林冬蘭。詢問筆錄顯示,林冬蘭介紹,聯源皮業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含鉻污泥和含鉻皮革碎料,這些確實是有毒有害的固體廢物,但都交由有處置資質的企業處理,並能提供轉運單據。

這次詢問中,辦案人專門問了「含鉻污泥和含鉻皮革碎料的特徵」。林冬蘭回答:含鉻污泥有一股惡臭味,從鉻泥池撈出來壓干裝車運走;含鉻皮革碎料,裝編織袋,再裝車運走。

林冬蘭對生產過程、碎料特徵的介紹筆錄,被曲陽警方挑選出來,作為聯源皮業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危險廢物的一項證據。

在林建滔第一次詢問筆錄中,他介紹了皮革生產流程,說流程中產生的爛肉、皮絲中含鉻,屬於危險廢物。還說聯源皮業的爛肉垃圾在2019年1月15日被兩輛半掛車拉走。

林建滔稱,筆錄中「爛肉垃圾屬於危險廢物」的表述,不是他的本意。但這一說法也被曲陽警方挑選出來,作為兩車傾倒物為危險廢物的證據。

2019年2月26日,曲陽縣公安局決定正式立案偵查,並將案件命名為:曲陽縣東旺鄉支曹林場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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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編造的訊問筆錄

2019年2月下旬,曲陽縣公安局立案前幾天,辦案人員找過張占紅兩次。第一次他不在家,第二次他看到家門口的警車,沒敢回,躲了出去。

曲陽縣公安局於立案次日,對張占紅做出拘留決定,2月28日,將張占紅列為在逃人員。得知被網上追逃,張占紅關了手機,搭順風車去了外地。

2019年4月23日,張占紅投案。4月24日,曲陽警方對張占紅進行訊問,並製作了他到案後的第一份筆錄。

張占紅稱,這份筆錄記錄的內容,不是自己表達的意思。

被問及被網上追逃的原因,訊問筆錄中記載的張占紅的回答是,「因為我幫聯源皮業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事」。但張占紅告訴深一度,他當時的原話是「因為我們往曲陽拉過兩車垃圾、爛肉」。

另一個問題是他一共幫林冬蘭處置過多少危險廢物。張占紅稱,他的原話是:倒賣過皮革,從聯源皮業拉走的成品皮革有八九車。但筆錄上記錄的是:大概處置過八九車,每車約20多噸,共200噸左右。

這份筆錄中,張占紅還說「2017年下半年,林冬蘭想讓我幫她傾倒、處置廠里的危險廢物,給我好處費,我倆合作到2019年1月」。張占紅稱,他的原話是「幫林冬蘭處理爛肉垃圾一共三車,除2019年1月那兩車,大約2017年底還拉過一車」。

這份筆錄共7頁,在案記錄的詢問人是時任環安大隊大隊長李偉、環安大隊警察王紅章,記錄人是環安大隊輔警閆茂,記載的訊問時間是「11時15分到14時55分」,持續3小時40分鐘。但張占紅稱,他這天做了兩回筆錄,全程只有閆茂在場。

張占紅回憶,第一回大概是上午11點到下午3點,他否認李曉雷、冉永會拉走的兩車垃圾是危險廢物。之後,李偉進到審訊室,看到筆錄後,把筆錄摔在桌子上,當着張占紅的面罵了一句髒話,說完就走了。

張占紅說,李偉走後,閆茂兩次將他拉到別的屋子裡,用拳頭揍他,扇他耳光。之後他被拉回審訊室,做第二回筆錄,也就是在案的筆錄。

張占紅稱,這份筆錄是閆茂「自己審,自己答,自己記」的,從下午4點開始,到晚上8點多才弄完。閆茂沒讓他看內容,就讓他簽了字。筆錄上的主要內容不是他的真實意思。

對此,閆茂曾手寫情況說明稱「未對張占紅刑訊逼供」。針對此事,記者2024年5月30日聯繫了李偉。李偉稱,自己已不是隊長,不接受採訪。深一度多次聯繫曲陽縣公安局政治處,工作人員表示不接受採訪。

按照在案的這份筆錄記載,張占紅承認了幫林冬蘭處置「危險廢物」。但張占紅接受採訪時說,直到自己投案,也沒有見過兩車垃圾實物,即便見過,也無法通過肉眼觀察確定是「危險廢物」。

這份筆錄的詢問地點是曲陽縣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審訊同步錄音錄像按法律規定應當完備。介入案件的辯護人曾申請調取錄像,但環安大隊出具《情況說明》,稱因辦案地點及執法辦案中心搬遷,相關視頻資料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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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傳圖辨認總經理

作為聯源皮業的總經理,林冬蘭始終認為自己並不涉案。一來她認為這些爛肉垃圾並非危險廢物,二來她自稱對傾倒垃圾的事情毫不知情。

張占紅的第一份訊問筆錄記載,他曾交代:我昨天投案之前和林冬蘭聯繫,她說讓我別供出她,可以給我錢。張占紅的這一「交代」,成為林冬蘭涉案的重要依據。

張占紅告訴深一度,投案前,他沒有與林冬蘭聯繫過,筆錄中的話,不是他說的。他逃亡的兩個月里,「連自己的手機也不敢用,也不知道林冬蘭是什麼情況,哪還敢和她聯繫?」。

另一項證明林冬蘭涉案的證據是司機李曉雷的辨認筆錄。

司機冉永會稱,到聯源皮業裝貨時,接待他的是「林經理」,是位男士,後來證實此人為林建滔。

但貨車司機李曉雷稱,去裝貨時,他到聯源皮業辦公室,說要找林經理裝垃圾,一位女士帶他裝車。李曉雷說,這個女林經理,應該是公司的總經理或者負責人。

辨認筆錄顯示,2月24日,曲陽警方組織李曉雷辨認,他成功從12張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認出林冬蘭就是接待他的林經理。

李曉雷告訴深一度,他不確定裝車的「女林經理」是不是林冬蘭。辨認開始前,輔警閆茂從微信上發來林冬蘭的照片,說照片上的人就是「林經理」。

但林冬蘭稱,拉走垃圾的前一天,她坐聯源皮業的貨車,去了山西談生意,沒在廠里。後來林冬蘭了解到,接待李曉雷的「女林經理」實際姓「李」,與林冬蘭長相上相差甚遠,是濱州當地人。濱州方言中,「林」與「李」發音相近。

認定林冬蘭涉案的依據還有一份手機通話記錄。

張占紅說,接到讓他處理垃圾的電話時,來電顯示的確實是林冬蘭的手機號碼,但說話的人是林建滔。他在第一次被訊問時,說過這個細節,但筆錄里沒有寫。

2019年4月29日,辦案人員第一次詢問林建滔。詢問筆錄記載,林建滔稱沒有聯繫過張占紅,且林冬蘭對處理垃圾的事情知情。

林建滔告訴深一度,林冬蘭有一部手機相當於工作手機,她外出的話,會把手機放在辦公室。2019年1月15日,他用林冬蘭的手機聯繫的張占紅。林建滔稱向警方說過這一點,但他的筆錄中沒有相關記載。

最終,曲陽警方根據林建滔、張占紅的在案筆錄,李曉雷的辯認筆錄,以及林冬蘭手機與張占紅手機的通話記錄,認定林冬蘭涉案。

關於林建滔第一次詢問筆錄的同步錄音錄像,辯護人在案件審判階段申請調取,以查證筆錄真實性,但曲陽縣公安局環安大隊的《情況說明》稱已丟失。辯護人還向合議庭申請調取閆茂與李曉雷的微信聊天記錄,以查證辯認活動是否造假,未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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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及轉賬記錄

依據詢問筆錄和辨認筆錄內容,警方最終認定林冬蘭涉案。

2019年4月29日上午,辦案人員一行4人駕駛一輛河北牌照民用車輛到了聯源皮業工廠,要傳喚林冬蘭。這天林冬蘭不在廠里。

4人中,除一名司機外,分別是曲陽縣公安局警察王紅章、輔警閆茂及保定市公安局環境安全保衛支隊民警。

林冬蘭說,這天上午,王紅章給她打電話,自稱是曲陽縣環安大隊指導員,有30多年辦案經驗。還說「我一個人給你打電話,看你是不是有時間,我們見一下,商量一下你們這個事情」。

林冬蘭只有小學文化,沒有經歷過刑事案件,不懂法律程序。她找了兩個朋友跟她一起去見了王紅章。

5月3日,他們在曲陽縣公安局附近的快捷酒店開了3間房。王紅章到林冬蘭的房間裡,兩人單獨進行了一次對話。

林冬蘭回憶,王紅章很兇的樣子說,兩車垃圾是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了環境,事情很嚴重。還稱「你的垃圾含鉻,把我們白洋淀都污染了,輕的要判3年以下,重的要判7年」。

林冬蘭反駁說,李曉雷、冉永會裝走的那兩車是爛肉垃圾,是有機肥料,以前在溫州是要賣錢的。兩人戧了幾句後,才緩和下來。

林冬蘭還記得,對於曲陽警方對她進行傳喚的事,王紅章勸她說「不要去,去了就被抓了」,王紅章還讓她放心,說「這個事情我替你把它處理了」。

林冬蘭覺得,王紅章主動私下見面的目的是「為了要錢」。她擔心,王紅章達不到目的,會在案子上動手腳。臨別時,在酒店大門外,王紅章收下她帶來的兩條雨花石香煙和5萬元現金。林冬蘭的兩個朋友見證了這個過程,並一起吃了晚飯。王紅章留了林冬蘭朋友的電話,說有事會通過林的朋友聯繫。

四五天後,王紅章給林冬蘭的朋友打電話,說案子需要「活動」,打點一下,並提供了一個尾號為6878的銀行卡號。應王紅章要求,林冬蘭的朋友在2019年5月8日往這張卡上轉了賬5萬元,5月23日又轉了10萬元。

此後到6月底,林冬蘭多次通過朋友向王紅章詢問事情進展,王紅章回話說,和環安大隊領導進行過溝通,還拿出檢測報告,說檢測出的指標不夠危廢標準。

但事情並沒有向王紅章所說的方向發展。

7月15日,林冬蘭被環安大隊列為在逃人員。王紅章給林冬蘭的朋友打電話,讓林冬蘭躲起來。

後來事件的發展證明,王紅章沒能「處理」掉這個事情。林冬蘭的朋友告訴深一度,王紅章後來找過來,說如果有人查20萬的事,能不能說是「他(王紅章)小舅子做了工程,打過去的工程款。

2024年5月30日,記者聯繫王紅章核實20萬一事,對方表示「不知道在說什麼」,隨後掛掉電話。但深一度獲得的視聽材料顯示,有第三方知情人詢問王紅章收取20萬元一事時,王紅章未否認此事,並稱無法歸還。

此外,張占紅向深一度稱,王紅章通過中間人分兩次拿走他33000元,說在案件中照顧張占紅,曲陽縣公安局紀委過問後,王紅章將其中30000元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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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腐蝕性的「危險廢物」

深一度從曲陽警方知情人士處了解到,在對張占紅第一次訊問之後,環安大隊的個別辦案人員已經意識到主、客觀證據均不支持污染環境罪名成立,且有警員曾向環安大隊長及曲陽縣公安局主管刑偵的副局長提出中止調查的建議,但未被採納。

案件材料顯示,2019年5月中旬,曲陽縣環境保護局作為委託方,第二次對傾倒物樣本進行「危險廢物鑑別」。這次檢測的是固體廢物的腐蝕性。

腐蝕性是危險廢物的特徵之一。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幾種危險特性的,列入本名錄。

依據現行國家標準,被檢物PH值≦2.0或者PH值≧12.5的,可被認定具有腐蝕性。也就是說,被檢物PH值介於2.0 至12.5之間的,不具有腐蝕性。

5月15日,保定市民科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在案3個固體廢物樣本的PH值分別為8.40、4.72、6.81,均不具有腐蝕性。

5月24日,曲陽縣公安局環安大隊李偉、王紅章等人將涉案垃圾進行稱重,想要確定這批垃圾是否「嚴重污染環境」。

根據環境污染罪相關司法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稱重證明顯示,他們對「祼露在土渣外面的廢料」進行稱重,所得重量分別為3.63噸、4.28噸,均超過可認定「嚴重污染環境」所要求的重量標準。

但依據司法解釋,達到這個重量標準的前提是所稱重物品為「危險廢物」。介入案件的辯護人認為,這次稱重沒有意義,因為全案並沒有證據證明傾倒物為危險廢物。

辯護人認為,偵查至此,客觀證據不足以確定環境污染罪名成立,但案件程序仍在推進。

5月29日,張占紅被曲陽縣檢察院批准逮捕。曲陽縣公安局在對張占紅的《提請批准逮捕書》中,直接將傾倒物稱為「危險廢物」,並未闡述涉案行為危險後果,未提及「嚴重污染環境」構罪的必要條件。

此後,李曉雷、劉永軍、冉永會、林冬蘭、林建滔陸續被警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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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心確認」的危險廢物

2019年7月29日,曲陽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至曲陽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曲陽縣檢察院審查期間,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兩次將案件退至曲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

警方補充部分口供後,曲陽縣檢察院認為,李曉雷等6人違反法律規定,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遂將案件訴至曲陽縣法院。

庭前會議記錄顯示,案件審判階段,因核心證據缺失及案件中存在非執法人員辦案、辦案人員涉嫌偽造證據等問題,合議庭曾三次召開庭前會議,主要圍繞非法證據排除展開。

庭前會議上,辯方首先提出將冉永會的第一次詢問筆錄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這份筆錄記載,冉永會曾說「我感覺拉的這些是危險廢物,應該交由有資質的回收機構處理」。

辯方認為,以冉永會的文化程度不可能說出「危險廢物」「資質」「機構」這些專業詞彙。辯方還指出,這份筆錄記載的詢問人是李偉、王紅章,實際上是閆茂和一個未明示身份的人。另外,在案的多份筆錄均由閆茂直接詢問,而閆茂是輔警。

依據相關規定,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公安機關執法細則》明確規定,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案件調查取證工作。

辯方還指出,為查明張占紅與林冬蘭通話次數和時間,偵查人員調取了張占紅的手機通話清單。但清單中多次出現「上一通電話未掛斷,下一通電話已開始」的情況,通話時段矛盾,他們認為這份通話記錄涉嫌造假。辯方還稱,調取這份證據的兩人之一孟靈敏,不是警察,沒有執法資格。所以要求將通話記錄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公訴方提交了曲陽縣公安局的《情況說明》,情況說明里只說了6名有執法資格的偵查員,隻字未提閆茂、孟靈敏。

辯方還發現,偵查卷宗中多個偵查員簽名,每個人的筆跡都出現了多個字體。曲陽警方的兩份《情況說明》均稱,偵查員簽名為「其他人員代簽」。

關於案件實體方面,公訴方稱,經檢測,傾倒物浸出液中含有鉻元素,應對全部傾倒物認定為危險廢物。辯方稱,檢測結果中,鉻含量達不到危險廢物認定標準。

公訴方為支持自己的觀點,出示了曲陽警方《關於犯罪嫌疑人林冬蘭、林建滔、張占紅、劉永軍、冉永會、李曉雷向曲陽縣傾倒危險廢物的說明》。這份說明中,環安大隊明確提到,他們以「三份言詞證據、一份環評報告和聯源皮業2019年未向特定企業轉移危險廢物」為依據,「能夠內心確認傾倒物是危險廢物,且含鉻,屬於有毒有害物質」。

辯方則認為,「內心確認」不是法定證據,代表不了客觀證據,達不到證明目的。

2020年11月18日,合議庭對辯護人提出的各項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不予支持」,案件開庭審理。庭審全程約11個小時,進行了網絡公開直播,但開庭約1.5小時後,網絡直播無法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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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釋法說理的判決

開庭前,6人均認罪認罰,開庭後,5人在法庭上「翻供」。唯一認罪認罰的是劉永軍。

劉永軍告訴深一度,事發時,他曾嘗試聯繫垃圾場接收垃圾,但被垃圾場「放鴿子」,所以才讓司機自行處理。劉永軍說,他並沒見過兩車垃圾,半掛車不是他叫的,卸垃圾的地方也不是他找的,他只是打了幾個電話,自認為沒犯罪。可是,這些情況在偵查階段他已經告訴過警察,「但沒用」。所以他「一認到底」,連辯護律師也沒聘請。

在案材料顯示,庭審一周後,2020年11月25日,曲陽縣法院向保定中院發出《請示函》,將案情及擬處理意見書面報送保定中院,請求審核。這個擬處理意見內容即為後來的實際判罰內容。

2020年12月1日,保定中院立案,案號為「(2020)冀06刑他269號」。案件由環保庭辦理。環保庭三名成員合議後,於2020年12月21日作出回覆:原則上同意曲陽法院定罪量刑意見,將所涉問題核實更正後,報送新的審理報告,審核同意後再行宣判。

我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等均闡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只能通過二審、提審、再審。

辯護人稱,曲陽縣法院的做法屬於「內審」,無視「兩審終審制」,屬於違法。

2021年3月29日,曲陽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林冬蘭、林建滔、張占紅、劉永軍、冉永會、李曉雷均被判污染環境罪,分別獲刑兩年兩個月到一年兩個月不等,並處罰金5萬元到1萬元不等。

辯護人稱,這份判決書中,沒有釋法說理過程,直接將傾倒物稱為「危險廢物」,沒有點明認定標準,直接將傾倒物認定為有毒有害物質。

我國《刑法》第338條明確指出,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必要條件是「嚴重污染環境」。而一審判決書中,通篇未顯示環境被嚴重污染的證據。

根據最高法《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法官不僅應在裁判文書中明確法律適用理由,還應當對其認定的事實進行論證,對證據進行分析,要圍繞證據審查判斷、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進行說理,反映推理過程,做到層次分明。

指導意見還強調,釋法說理的重點是針對裁判認定的事實或者爭議焦點,遇到疑難、複雜案件或者訴訟各方爭議較大的案件,還要強化釋法說理。

從辯護律師處得知這些法律法規後,林冬蘭家屬、張占紅、劉永軍、冉永會、李曉雷開始控告曲陽縣法院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罪。

涉案6人在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同時,均以「內審違法」為由,申請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全體迴避。

一樁被撤訴的污染環境案,牽出警察受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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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座談會補充證據

2021年9月15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實未查清」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曲陽縣法院重新審理。

重審一審的庭前會議上,辯方再次將非執法人員辦案、詢問筆錄及訊問筆錄造假、辦案人員涉嫌偽造證據等情況一一列舉,申請排非。

公訟方回應,同意將非警務人員、非正式民警,即閆茂、孟靈敏等人參與詢問、訊問的筆錄作為非法證據排除,還同意將「垃圾稱重」筆錄、李曉雷對林冬蘭的辯認筆錄排除,不作為指控證據使用。

另外,公訟方還主動排除了由保定市民科環境檢測有限公司作出的檢測報告。

據辯方統計,排非後,用於指控林冬蘭的證據只剩「林冬蘭的手機與張占紅手機的通話記錄」。辯方認為,案件本來就沒有核心證據,排非後,在案證據體系已然不成立。

但案件發回重審後、庭前會議前,曲陽縣公安局再次進行了補充偵查。

2021年12月14日,曲陽縣公安局辦案人員去到石家莊市辛集市,在辛集市公安局環境安全保護大隊辦公室開了一個座談會。會上,河北省辛集市的三名皮革專業人士介紹了皮革生產流程。根據《座談紀要》,河北皮革專業人士指出:牛皮打磨產生的藍皮絲、邊角料也屬於危險廢物。

12月17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曲陽分局出具書面的《移交證明》稱經勘察,傾倒在曲陽縣唐河河道內有皮革下角料、藍皮絲、皮毛碎肉,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相關規定初步判定為危險廢物,後將本案移交曲陽縣公安局。

在案材料顯示,處理過聯源皮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兩家山東企業相關負責人均被曲陽縣公安局辦案人員詢問。他們均稱,聯源皮業交來處理的含鉻廢險物中有藍皮絲。辦案人員從這兩家企業拍了藍皮絲照片。

辦案人員還詢問了曲陽環境生態局的6名環境行政執法人員。6人均稱當年參與了對傾倒物質的處理,看了辦案人員出示的藍皮絲照片後稱:「現場傾倒物里有和照片上一樣的東西」。

時任曲陽縣環境監測站站長的井贊也向辦案人員稱,現場傾倒物中有照片裡的東西,「不過是跟別的東西混和到一起了」。在案材料顯示,井贊曾在案發現場負責取樣檢測工作,但在案物證里,沒有從現場提取的藍皮絲樣本。

2022年7月29日,警方第三次補充偵查的內容匯集後,形成「補充卷」,出現在重審的庭前會議上。

辯方指出,「補充卷」中使用的「照片藍皮絲」與傾倒物中的「藍皮絲」不具備證據同一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辯方還以「第三次補偵行為違法」為由,向合議庭申請將「補偵卷」全卷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庭前會議記錄顯示,該案公訴人張鵬宇建議合議庭不予排除,理由是:檢察院是在收到曲陽縣法院的補充偵查提綱以後,書面通知曲陽縣公安局提供補充證據。

庭前會議後,2022年12月底,李曉雷、冉永會等被告人以「曲陽縣法院向曲陽縣檢察院出具補充偵查提綱行為違法」為由,控告曲陽縣法院合議庭成員王玉紅、苑雷英、鄭秀明涉嫌瀆職罪;舉報曲陽縣公安局環安大隊時任大隊長李偉、指導員唐躍青、警察王紅章涉嫌濫用職權罪。

因「曲陽縣法院的補充偵查提綱」不在案,深一度聯繫公訴人張鵬宇,其稱不單獨接受媒體採訪。曲陽縣檢察院政治處表示,已向領導匯報,核實後作答覆。曲陽縣法院政治處向深一度表示,向領導匯報後再行答覆。

一樁被撤訴的污染環境案,牽出警察受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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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撤訴,民事調解

重審經歷多次開庭後,2023年8月24日,曲陽縣檢察院決定撤訴,並向曲陽縣法院提交撤訴決定書。

至於該案附帶的民事部分,以曲陽縣法院調解方式結案。在案材料顯示,2023年9月14日,在曲陽縣法院主持下,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的曲陽縣檢察院與李曉雷等6人簽署《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主要內容有兩項,第一是6人自願支付因消除環境危險發生的費用,共計218048元。第二是6人同意自行修復生態環境,由保定市生態環境局曲陽分局聘請相關專家出具生態環境修複方案,修復完畢後由保定市生態環境局曲陽分局或者第三方機構負責驗收,費用由6人共同承擔;若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自行修復或未通過驗收,則6人自願承擔修復費用187400元。

2023年9月21日,協議簽訂一周後,曲陽縣法院作出裁定,准許刑事部分撤訴。10月20日這天,曲陽縣法院作出《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對《調解協議》進行確認;曲陽縣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對6人分別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份《調解協議》曾在正義網公告過30天,曲陽縣法院沒有收到異議。

浙江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汪廖律師向深一度表示,依據我國刑訴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部分具有從屬性,刑事部分檢察院撤回起訴的,附帶民事部分同樣歸於消滅。

汪廖認為,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中,刑事部分撤訴,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同樣消滅。本案中,公益訴訟人可就民事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調解結案在法律程序上沒有依據。

林冬蘭告訴深一度,簽屬協議時,她並不知道檢察院已經決定撤訴。聯源皮業是地處山東濱州的民營企業,以加工進口牛皮為主業,產品全部銷往歐美地區。林冬蘭說,因案件影響,她沒時間和精力顧及企業經營,她不想再在案子上糾纏,便簽了字。

林冬蘭擔心履行《調解協議》過程中再出變故,與其他5人商量後,決定6人一起找第三方專業機構作土壤清理效果報告、出具修複方案。6人中,只有李曉雷是曲陽人,與保定市生態環境局曲陽分局的對接,都由他負責。

李曉雷告訴深一度,2024年1月,第三方的報告作出後,他及時送到保定市生態環境局曲陽分局一份。3月28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曲陽分局通知李曉雷,說曲陽分局對第三方的報告審核通過了。

幾人在採訪中都說,事情發展到這一步,他們不再關心調解合法不合法,只想早點把事情了結。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北青深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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