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火速推動具域外效力之基本法23條立法

方泠卉
2024-03-11  更新: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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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安局長鄧炳強稱,基本法23條立法通過後仍持有《蘋果日報》,而其有煽動意圖,就是違法,有關刊物何時印製並不重要。圖為香港《蘋果日報》2021年6月24日出版最後一份報紙。(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港府3月8日公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俗稱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內容,立法會當天火速完成首讀並進入二讀審議條文。

綜合中央社報導,港府公布的草案具域外效力、明列叛國間諜等罪刑。觸犯叛國罪者,經定罪後可判囚終身。觸犯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者,可處監禁7年。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可處終身監禁。

觸犯國家秘密罪者,可處監禁5年。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等,違法者可被判囚14年。在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部分,其罪行包括任何人意圖帶來干預效果,又或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並使用不當手段,即屬犯罪,可判囚14年。觸犯間諜活動罪者,可判囚20年。

延長羈留 限見律師 保釋受限

港府公布的草案還擴大執法權,包括被捕者沒有被起訴前的羈留時間,可由一般的2天增至16天,被捕後首48小時可被禁諮詢律師,保釋期間可被限制活動。

相關條文又提到警方可以向法庭申請,向獲保釋者發出「行動限制令」,規定獲保釋者在指明期間於指明地方居住、在指明限期前向警方申報同住於指明地方者的身分、在指明時間留在指明地方、不得在指明時間內進入指明地方、不得在指明期間內以任何方式,或透過任何人與指明人士聯繫。獲保釋者需在指明時間向警方報到。

前述「行動限制令」有效期3個月,警方每次可以申請延長一個月,條文沒有列明申請次數上限。獲保釋者一旦違反「行動限制令」,可被判監1年。

提高減刑門檻 恐影響國安法被告

草案也提高囚犯減刑門檻。現行法例下,囚犯因行為良好可獲減少最多1/3刑期,但草案提出囚犯必須被認為「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才能獲得減刑,恐影響目前涉及國安法的多案被告。

民眾保留《蘋果日報》舊報紙恐違法

針對草案「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部分,立法會議員管浩鳴提問,如果有人將《蘋果日報》當作紀念存放在家,會否成為「管有煽動刊物」。香港保安局長鄧炳強回應稱,法例通過後仍持有具煽動意圖的物品就是違法,這要取決持有人有無「合理辯解」。

如施放的氣球上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鄧炳強稱,放「光時」氣球肯定是煽動意圖的其中一種表達形式。

經濟學家:越來越不知紅線在哪

法新社8日引述一名拒絕透露姓名的國際銀行經濟學家指出,23條立法最大的風險是令人「越來越不知道紅線在哪」。

報導指,銀行、投資者及很多公司都依賴研究、經濟數據或盡職調查報告,但這些資料可能屬於「國家機密」。該經濟學家質疑:「報告會對經濟安全構成威脅嗎?」、「當局會回來找我嗎?」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外交官表示,國際企業在香港開設公司是因為「一國兩制」,讓香港以英國普通法管治而非中國大陸的不透明法律體制,但現在「兩制」之間界線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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