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3人被判煽惑及非法集結罪成

米蘭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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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去年12月被捕後遭港府以手銬加鐵鏈纏腰押送出庭。(Keith Tsuji/Getty Images)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支聯會會副主席鄒幸彤以及前記者何桂藍去年所涉的「六四」集會案9日在法院審理,區域法院裁定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成立。下周一聽取求情後判刑。

綜合港媒報導,根據控罪,黎智英和鄒幸彤被控於去年6月4日在維園噴水池外,非法煽惑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鄒幸彤又與何桂藍被控同日同地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在判辭中說,去年六四晚會在疫情下不獲批准,但黎智英當晚現身維園,一直站在接受傳媒訪問的前主席李卓人身旁,其目的顯然是參與記者會和燭光悼念活動,而他在六四祈禱會後呼籲市民用自己的方法悼念六四,又說要燃點燭光,反映他以行動爭取公眾的關注和支持,屬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至於鄒幸彤,胡雅文表示,鄒當日以支聯會副主席身分在維園噴水池前與時任主席李卓人接受傳媒採訪,又在維園噴水池附近派發單張和蠟燭,並提到「不會讓維園的燭光熄滅」,又在個人社交平台聲言「今晚見」,認為她是「隱晦地」邀請群眾參與當晚的六四集會。鄒幸彤自辯時否認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因為當時的支聯會早已呼籲市民以自己的方式悼念,她同時批評警方以疫情為由反對集會是濫權。

法官另指何桂藍當晚攜同一束白花和正在燃點的蠟燭前往維園,有理由相信她是要悼念六四,而警方當晚已經多次以揚聲器要求在場人士離去,任何堅持前往維園者,都是出於對警方的蔑視及抗議。何桂藍之前表示,自己不是去悼念「六四」、只是入維園去反抗當局以限聚令打壓集會自由。 

本案原有26名被告,其中16人稍早前已認罪,判刑4至10個月不等,另有李卓人等5人等候判刑;另兩名被告羅冠聰及張昆陽則已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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