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0岁的香港艺人张柏芝遭前经纪人和公司向法院的控告,指其违反合约,收取逾1200万港币(约1085万人民币)片酬后,未有履行承诺拍摄电影,现要求她归还已收取的片酬、交代违约后与演艺有关的收入,并且赔偿损失。
据香港《苹果动新闻》报导,张柏芝和前经纪人余毓兴2011年曾签订为期8年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合约订明,余同意预付张柏芝4000万元港币(约1.5亿元台币)的片酬,换取张柏芝出演余所安排的4部电影拍摄工作。之后,2012年张柏芝和余又签订2部电影合约,片酬合计2000万元港币(约7600万元台币),而余已支付张柏芝276万元港币(约1040万元台币)。至于经纪公司AEG娱乐则在2014年与张柏芝签订《全球独家演艺经纪协议(补充合约)》,取代她和余2011年所签订的经纪人合约。
余毓兴指张柏芝未有履行两套电影的拍摄工作,要求张柏芝归还已收取的276万元片酬;AEG则指张柏芝自2015年5月起违反补充合约,要求张归还已收取的1000万港币(约904万人民币)片酬,并须交代由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9日期间与演艺工作相关的收入,同时要求张柏芝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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