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0歲的香港藝人張栢芝遭前經紀人和公司向法院的控告,指其違反合約,收取逾1200萬港幣(約1085萬人民幣)片酬後,未有履行承諾拍攝電影,現要求她歸還已收取的片酬、交代違約後與演藝有關的收入,並且賠償損失。
據香港《蘋果動新聞》報導,張栢芝和前經紀人余毓興2011年曾簽訂為期8年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合約訂明,余同意預付張栢芝4000萬元港幣(約1.5億元台幣)的片酬,換取張栢芝出演余所安排的4部電影拍攝工作。之後,2012年張栢芝和余又簽訂2部電影合約,片酬合計2000萬元港幣(約7600萬元台幣),而余已支付張栢芝276萬元港幣(約1040萬元台幣)。至於經紀公司AEG娛樂則在2014年與張栢芝簽訂《全球獨家演藝經紀協議(補充合約)》,取代她和餘2011年所簽訂的經紀人合約。
余毓興指張栢芝未有履行兩套電影的拍攝工作,要求張栢芝歸還已收取的276萬元片酬;AEG則指張栢芝自2015年5月起違反補充合約,要求張歸還已收取的1000萬港幣(約904萬人民幣)片酬,並須交代由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9日期間與演藝工作相關的收入,同時要求張栢芝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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