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在美國遭裁定包含洗錢罪等7項罪成,2019年在法院判刑罰款及入獄後,律師立即就定罪提出上訴,今年在當地時間12月29日曼哈頓的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裁決,維持原判。
據美聯社報導,法院在判決書中指,何志平2018年12月被美國陪審團定為罪成是適當的定罪,並提到審判中引入的證據已經足夠。
何志平2017年11月在美國紐約被捕,並曾申請保釋未獲批准,2018年底最終被陪審團裁定7項罪成,包括違反四項美國《反海外腐敗法》、違反一項合謀《反海外腐敗法》、一項合謀跨國洗錢罪及一項跨國洗錢罪。
2019年3月被判監3年,及罰款40萬美元,何志平的代表律師正式向法庭,就定罪提出上訴,扣除還押期間所服刑期,他已在2020年6月出獄,因在美簽證也已被註銷,後續被遣返香港。
何志平被指通過非政府組織「中華能源基金會」,擔任常務副主席兼秘書長期間,利用該組織作掩飾,行賄絡等交易,並涉及該基金會背後資金來源「中國華信能源公司」。
其中檢方指控的內容包含,賄賂乍得總統代比(Idriss Deby),替中國華信能源公司換取石油開發權等商業利益,賄賂烏干達前外長、時任聯合國大會主席庫泰薩(Sam Kutesa)為日後商業利益套關係、出席烏干達總統就職禮等。
而何志平一方在上訴中,提出沒有足夠的證據定罪的質疑,並指案中涉及的金錢只是經美國匯款,不應以「洗錢」罪名定罪,以及地方法院影響陪審團判斷,使陪審團認定其構成洗錢的非法行為等,不過最終三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小組維持了最終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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