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院院會7月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加嚴受刑人遴選門檻,犯本刑10年以上重大犯罪者,不得進外役監。惟若替中共買票介入選舉、發展共諜組織等涉侵害國家安全的受刑人,卻有可能符合外役監遴選門檻。
台媒《自由時報》報導,外役監條例新法規定,遴選門檻為受刑人須至少服刑逾3分之1,累犯更須逾2分之1;且須符合可以假釋前1年的資格;遴選資格排除重大犯罪者,包括:殺人罪、犯本刑10年以上、刑法致公務員重傷罪、脫逃罪、強盜罪、私行拘禁罪、擄人勒贖罪、加重詐欺罪、人口販運罪、發起組織犯罪者,以及部分符合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毒品危害條例者等;還有犯貪污截留公款罪未繳回犯罪所得者。
法界對於此次修正外役監條例普遍持正面評價,惟這次修法並未排除替中國賄選、當共諜等涉侵害國家安全的受刑人。
報導以替中共買票影響選舉公平的案例指出,台灣2020年總統大選期間,中國長沙台胞投資企業協會會長林懷接受中共金援,藉舉辦餐會、招待食宿及補助機票部分費用等,請託有投票資格的台商返台,將總統票投給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政黨票投給國民黨;林懷被依違反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8月22日將向台北地檢署報到發監執行。
此類明顯違反選舉公平的案件,由於其犯罪態樣未達外役監條例新法規定「本刑10年以上等重大犯罪」的排除標準,倘受刑人在獄中表現良好,只要服刑逾3分之1,符合可申請假釋前1年的資格,即有機會申請外役監遴選。
此外,立法院2019年修正國家安全法並施行,將替中國發起組織等違反國安法的犯行,拉高刑度至本刑7年以上,得併科罰金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以下罰金,雖具嚇阻效果,但因其尚不符合本刑10年以上的外役監遴選排除條款,受刑人只要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並達到可申請假釋前1年的門檻,可能也有機會符合申請外役監遴選資格。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8月1日回應表示,受刑人除符合外役監遴選資格外,另需經評估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才可以參加外役監遴選。換言之,即使符合外役監條例所規定之積極及消極的形式要件,仍須經過外役監遴選辦法規定之實質審核,並不代表一定可以去外役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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