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德萊德掌摑腿踢事件 引申的澳洲勞動法相關解讀

盛晶律師行
2021-02-08  更新: 20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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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勞動法相關解讀(圖片來源:Youtube影片截圖)

2月2日,一段名為「阿德奶茶店女店員討薪不成反被掌摑踢飛」的視頻在網上引發熱議。在該事件中,打人者掌摑踢飛女員工的行為肯定違反了澳洲刑法。同時,在我們盛晶律師行的法律諮詢群中,也有不少人諮詢在這個事件里,奶茶店的老闆是否有違反澳洲僱傭法。今天我們這篇文章,將從法律層面來給大家普及一下在這個事件中涉及的澳洲試用期期間的僱傭法例。

什麼是試用期?試用期有多長?

試用期是一個固定期限,通常是三個月到六個月之間。在該期限內,僱主或雇員可以在低於標準合同條款所要求的通知期限內終止僱傭關係。試用期的目的是使僱主和雇員都可以確定這份工作是否合適彼此。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了解僱正式雇員(Permanent employee)的最短通知期限。這意味著,即使僱主在試用期間解僱了員工,依據法律也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員工。就算是僱傭合同里寫著不需要通知期限,也不能削弱這些最基本的法律權利。但是,如果因員工嚴重失職而選擇解僱該員工,那麼最低通知期限則不適用。這包括以下的失職行為:

* 從工作場所偷竊;

* 使他人的安全受到威脅;

* 欺詐行為

* 在工作場合中酗酒。

試用期是標準僱傭合同中默認的一個條款嗎?

簡單來說,不是的。僱主必須在僱傭合同中明確規定試用期的時間和條件。否則如果沒寫的話,標準合同條款是沒有隱含的試用期的。這意味著員工必須同意簽署含有試用期條款的合同,試用期才會有效。

誰可以獲得試用期?

通常,只有正式的全職和兼職員工(permanent full-time and part-time employees)的合同中會包含試用期。臨時雇員通常在雇用的任何時候都沒有通知期,因此他們可以隨時辭職或被解僱,而無需任何事先通知。這意味著沒有必要在合同中包含試用期。

試用期都有哪些權利?

試用期不限制僱主或員工的權利或義務。在試用期期間,員工應該獲得與其他所有雇員相同的權利。這意味著無論員工是在試用期內從事全職還是兼職工作,都仍然可以領取工資,累積和使用帶薪休假權利,例如年假和病假。

如果沒通過試用期怎麼辦?

如果員工未通過試用期,員工有權提前獲得終止僱傭關係的通知。同時,員工還有權將未使用的累計年假時間變現讓僱主支付。

如果通過了試用期會怎麼樣?

在試用期結束時,僱主將決定員工是否可以繼續工作。成功完成試用期後,僱主應給員工書面的郵件或信件,確認員工已經通過試用期,可以繼續工作。

試用期員工可以提請不公平解僱的投訴(Unfair Dismissal Claim)嗎?

如果僱主以工作表現不佳等相關的理由解僱一名員工,而沒有給予員工足夠的警告和改善其表現的機會,那麼僱主可能會收到不公平解僱的投訴。雇員只有在滿足一定的工作時間後才有權提出不公平解僱的投訴:

•如果僱主有15名或以上的固定員工,則工作時間最少為6個月;

•如果僱主的正式雇員少於15名,則工作時間最少為12個月。

重要的是,員工是否可以提出不公平解僱的投訴,是基於他們為僱主工作的時間長短而定,而不是基於他們是否處於試用期。

當然,本文介紹的是僱傭法中最基本的法理。作為僱主了解自己的義務,以及作為雇員了解自己的權利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您對員工權益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繫我們盛晶律師行,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給您提供法律意見。

*聲明:以上文字都是針對現行法律、法規作出的通用分析和解釋,並不能將其作為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任何依據上述信息做出的法律行為或產生的法律後果,我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供稿:盛晶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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