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的讀者都知道澳洲的國藉法相對其它西方國家來說都較為嚴格,特別是在澳洲出生的孩子,根據澳洲的公民法,假如孩子在澳洲出生並不會自動成為澳大利亞公民,除非在出生時,父母其中一方是擁有澳大利亞公民身份/永久居民,否則要在澳大利亞居住滿十年才能成為澳大利亞公民。
但是聯邦法院在2023年8月15日的案件《移民部訴Sidhu Kaur》中做出了一項重要判決,該判決涉及在澳大利亞出生的孩子,其父母既不是永久居民也不是澳大利亞公民。根據澳大利亞公民法第12節的規定,在孩子第10個生日時,如果孩子在出生後的10年內「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亞,那麼孩子將依法成為澳大利亞公民。
這個判例中,一名孩子於2010年在澳大利亞出生,其父母是印度國籍,在澳大利亞持有學生簽證。孩子出生後大約6個月,祖父母將孩子帶回印度,以照顧孩子,同時孩子的母親在澳大利亞繼續學業。這種安排在來自印度的家庭中很常見。最終,孩子在印度呆了5年之久。
澳大利亞公民法第12節規定如下:
出生時的公民身份
(1)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一個在澳大利亞出生的人才是澳大利亞公民:
(a) 在此人出生時,此人的一位父母是澳大利亞公民或永久居民;或
(b) 此人在出生後的前10年內在澳大利亞通常居住。
大多數在澳大利亞出生的孩子都會因為一位父母是澳大利亞公民或永久居民而獲得公民身份。
這名孩子(古諾)的父母在孩子十周歲周歲的時候, 一名移民代理為他申請公民認證,在2020年6月份便得到公民部給予公民證書,但數周后公民部發覺有誤,便發信通知其澳大利亞公民資格被取消,其後古諾的父母提出上訴,並在初級法院勝訴,但公民部不服再上訴到聯邦法院。
在《移民部訴Sidhu Kaur》案中,初審法官得出了以下結論(摘自全聯邦法院的裁決):
正如我們之前提到的,初審法官的裁決表明,她考慮了受撫養者在印度長時間的離境情況,但並沒有認為這是決定性的,因為她解釋說:
的確,古諾在澳大利亞度過了很長一段時間。事實上,他整整在澳大利亞離境了五年以上。此外,我接受了部長的觀點,即在他的生活的前五年裡,古諾的主要聯繫是與印度而不是澳大利亞的。但是,長時間的離境不一定就意味著此人在澳大利亞有自己的家:初級法院法官在[22]中有提到。更重要的是,在本案中,離境的時間長度以及古諾與印度的聯繫並不能告訴我們關於他離開澳大利亞的目的或預期持續時間的任何信息。他在印度建立聯繫的事實並不會削弱他父母的意圖。而且,代表古諾填寫的乘客出入境卡中記錄了他是印度居民和澳大利亞的遊客,對此我不做任何評價。同樣,我不認同這樣一個事實,即Ms. Kaur提交的簽證申請中沒有包括她的兒子。Ms. Kaur的證詞沒有受到質疑,我接受她的說法,即她的移民代理Sunjay Deswal告訴她,只要古諾在「離岸」時,就不可能將他包括在簽證中。她陳述道:
我們的簽證將於2011年4月到期。直到2011年10月,我們才最終收到另一份簽證。那時,我又開始學習,所以我們不能回到印度。我請我的移民代理Sunjay Deswal為Gurnoor延長簽證。代理回答說,「你不能,因為Gurnoor在離岸時不可能加入。」他說:「一旦你獲得簽證,你可以在他來澳大利亞時再添加他。」
顯然,從證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古諾只是因為他家庭狀況的緊急需要,而在澳大利亞以外的地方暫時居住。當時他還是個嬰兒,由他的祖父母在印度照顧,而他的父母則在有能力照顧他之前繼續學業。這段時間比父母設想的時間長,但並不改變這一安排的性質或目的。永久性的安排是指持續或打算無限期持續的安排。Sidhu先生和Kaur女士一直打算讓他們的兒子儘快回到他們身邊生活。當他們在2013年搬進公寓時,他們的打算是讓他和他們一起住。儘管他們決定允許他回到印度與祖父母在一起,但他們的打算從未改變。
全聯邦法院裁定,在孩子離開澳大利亞五年的情況下,該男孩仍然「在澳大利亞出生後的10年內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亞」。在本案中,這段離境時間在父母從臨時居住地轉移到永久居住地的情況下是臨時的。
這個案例表明,與移民法相反,公民法是包容性的。通常居住這一術語是一個靈活的概念。筆者知道很多移民代理及律師,知道以上案例後,非常希望能夠處理一個現成案例來探討,即一個在澳大利亞出生的孩子的父母都是非法/非永居/非公民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沒有「通常居住」的情況下,在他或她的第10個生日時成為澳大利亞公民。
根據以上案例以及其他案例的發展,這可能是一個有可能實現的途徑!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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