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立法會議員林卓廷12月28日早晨再度被捕,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審理),法官押後案件至明年3月9日提訊。對林卓廷進行上門拘捕的廉政公署(ICAC,簡稱廉署)指稱,林卓廷於去年12月至今年7月間涉嫌向公眾或部份公眾披露一名正接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份,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涉披露「7.21元朗事件」受查警員身份
綜合媒體報導,目前是民主黨副主席的林卓廷被廉署起訴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的罪名,他28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出庭。法官批准他以港幣2,000元保釋,押後案件至明年3月9日再訊,期間不可離港。
林卓廷表示,廉署所指的受調查人是「7.21元朗事件」發生期間擔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的游乃強。
林卓廷28日早上約11時獲准離開廉署總部。他表示,廉署指控他披露廉署的調查,案情主要涉及他曾質疑警方委任「7.21元朗事件」一案的主嫌(一名警司)主理該襲擊事件的調查,他當時公開質疑該警司是廉署「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嫌疑人。
林卓廷說,廉署現在指控他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但該條所述之罪行僅針對任何人披露《防止賄賂條例》下廉署的調查工作,而他只指出該名警司因涉及警黑勾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根本不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下所指稱的罪行。
林卓廷吁廉署莫成律政司長橡皮圖章
曾擔任過廉署調查主任的林卓廷批評,廉署已經淪為律政司,成為打壓所有異見者的政治工具,「我在此呼籲廉署人員毋忘初衷,不要成為政權打壓異己的工具,不要成為(律政司長)鄭若驊的橡皮圖章。」
據《立場新聞》,民建聯成員大律師馬恩國1月曾表示,林卓廷曾「疑似披露負責調查『721元朗事件』的警司游乃強正受廉署調查」,指此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
違反該法恐面臨罰款2萬元港幣及監禁1年懲罰。
香港警方針對「7.21元朗事件」在今年8月26日以暴動罪拘捕13人,其中包括遭白衣人攻擊受傷、一直要求徹查事件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案件定於2021年1月5日審理,而林卓庭被法院裁定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等。
從「原告變被告」的林卓廷,在被捕翌日(8月27日)獲得保釋時,還公開表示港警講再多謊言也無法扭轉警方與黑道勾結的事實,吁港人團結對抗香港特首林鄭月娥的專制政權。
去年7月21日,一批身穿黑衣的「反送中」運動支持者在新界元朗聚集,晚間與另一批白衣人士發生衝突,後來有白衣人在元朗地鐵站攻擊黑衣抗爭者,此為「7.21元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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