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微信公眾號「中國知識產權報」7月16日發布的消息稱,近日,北京市高級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五糧液公司申請的「七糧液」商標與他人商標構成近似,駁回了五糧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早在2007年,一位名叫高某的人就已經向原商標局申請註冊了「中原七糧御液」和「中原七糧坊」的商標,並且均於2010年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薄荷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當「五糧液」公司提出要申請「七糧液」商標時,高某認為這與自己的商標構成近似,於是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而五糧液公司認為,「五糧液」為馳名商標,出於保護需要,認為己方對於「七糧液」商標的註冊具有必要性。而高某曾在酒類商品上突出使用「七糧液」商標是侵權行為。
北京市法院審理認為,五糧液公司與高某有關「七糧液」商標的爭議屬於民事侵權訴訟,與「七糧液」商標是否應獲准註冊沒有直接關聯,且五糧液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高某對此次商標近似提出異議是具有惡意的行為,因此,五糧液公司的上述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其實早在2010年,五糧液集團打假辦公室發現市場上出現了諸多「N糧液」傍名牌產品,如:二糧液、三糧液、四糧液、六糧液、七糧液、八糧液、九糧液、十糧液等酒類產品。也曾在2019與「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進行商標維權時勝訴過,經歷時6年被認定前者侵犯了「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並要求其立即停產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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