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競業之後,把工資加倍還給前公司的人

晚點團隊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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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

2 月底,沈舒羽收到一個來自前公司的快遞,裡面有個 U 盤。打開其中的視頻,她看到自己走出門、上下地鐵,走進現公司,臉部完全暴露。幾天前,她接到過來自法院的電話,告知她被前公司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名義起訴。這視頻內容就是證據——證明她確實入職了一家跟前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公司。她被前公司起訴索賠近 30 萬元。兩年前她應屆畢業進入這家公司,對競業相關問題懵然無知,被起訴後,才試圖弄清楚什麼降臨在自己身上。

曾在北京一家互聯網大廠工作的曾悅被跟拍超過三個月。他看到的視頻里,拍攝者離自己只有半臂距離,而他渾然不知。另一些因同樣原因被追訴的人被拍到的場景是在現公司內部活動中。

被起訴前,讓孫岩和家人感到異常的是兩次陌生人來訪。一次是有人敲門確認 「是不是 xx 家」。另一次,一個男子按響可通話門鈴,「你知道你們在違法嗎?」 不久後,他收到了起訴書和前公司雇用第三方跟拍他上下班的視頻證據。

公司提交起訴周涵的視頻證據中,沒有他的容貌特徵。他習慣在出門前戴上頭盔,但他通勤的摩托車暴露了他的新去向。前公司查詢車牌號,確認這輛車登記在他的名下。這一證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公司常常最大化地計算起訴金額。在一兩年之間,一些公司將索賠金額從當事人此前收入 2 倍升至 10 倍,甚至更高。還有多位被起訴的人發現,前公司把加班費也納入違約金的計算。他們面對這樣的荒誕因果:過去加班越多,現在被索賠越多。

大多數互聯網大公司員工多少了解競業限制的問題。比如,收到過公司通報的警示消息。不過很少有人認真閱讀那些通報,簡短的字句也無法提供更多信息。很多人不覺得那與自己切身相關,意識不到其中風險,直到親身經歷。

根據《勞動合同法》,競業限制協議適用於通稱 「兩高一密」 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限制他們在最多兩年內從事與前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工作。最近幾年,競業限制協議在大公司不斷下沉至基層員工、應屆生、實習生甚至外包人員。

一位在跨境電商平台倉庫負責打包的外包勞務人員說,他們從 2 月起和公司簽訂的新合同中,也有了競業限制條款。這個跨境電商平台目前雇用了約 5 萬名外包勞務員工。

被起訴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對個體來說可能會背上沉重的違約金,面對與大公司打官司的精神壓力。

2023 年春天,曾悅接到被起訴的電話時,以為是詐騙。起訴書上的索賠金額是 100 多萬元。他的職務、工作年限甚至都被寫錯了。後來他推測這是一套模板,被起訴的可能不止他一人。

也在那段時間,在北京另一家互聯網大廠工作的韓宇銳出差時接到父母打來的視頻 , 兩人坐得板正,顯得緊張。「兒子,你被起訴了。」 他被前公司索賠 60 萬元。

去年年底以來,數位當事人在社交媒體分享他們被前公司起訴的經歷,讓 「應屆生被起訴違反競業限制」 引起關注。一部分人同情其遭遇,也有不少人質疑當事人:你是不是簽了協議?公司是不是支付了補償金?你是不是在約定期限內入職了競業範圍內的新公司?——法庭上的問詢重點也是這些基本的法律事實,「是,或不是?」。

沈舒羽的答案都是 「是」,確實簽署了,確實在限制期內入職前公司的競對公司。但她還是想不通,自己不算 「兩高一密」 人員,「連 10 萬都沒掙到手,現在讓我賠 30 萬。」

我們對話了三十多位被前公司起訴違反競業限制的人,他們被要求賠償的違約金從十餘萬元到千萬元不等。其中一些是應屆生或初入職場的年輕人,沒印象入職時簽過競業協議;而有的人工作了二十幾年,曾簽過幾十份大小競業和保密協議——過去這些紙張從未真的起作用,意外於這次簽署要付出巨大代價。

被起訴的當事人中,一部分人簽署了協議、但在競業期限內加入了競業限制名單上的公司,做和過去有一些關聯的業務。他們辯稱的理由有以下幾個:

一些人自認無起訴價值,比如應屆生、實習生甚至外包人員,自己的去向並不會對公司造成真實的損失。他們質疑競業限制範圍的下沉、擴大。也有一部分人加入的新公司不在競業限制名單上,但因為公司營業執照經營業務範圍重疊(如都包含 「網絡、科技、計算機軟硬件領域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被起訴。

一些當事人與公司在 「涉密」 與否的問題上存在分歧。一位當事人追問為什麼被啟動競業的是自己,對方的回答是,「你比較核心」。她不認同 8000 元底薪的工作算 「核心」。同期離職的、職級崗位相似的其他同事也沒有被啟動競業。

另外,他們質疑簽署競業、啟動競業的程序中,存在隱性的壓力、模糊的威脅、含混的潛規則。多位當事人離職時,被提示不簽署競業啟動通知書,他們將拿不到離職證明,還有人提到 HR 有類似 「不簽也沒用,公司可以單方面啟動競業」 的表達。

最後,他們自我辯護的理由還出於真實的生存壓力。幾位應屆生過去很大部分收入來自加班費,但公司在競業限制期的補償通常是基礎工資的 30%,幾位應屆生員工每月收到補償金 2000 多元,難以維繫在一二線城市的生活。大公司們不斷推進新業務,競對公司名單也普遍越來越長。多家互聯網大公司的競業限制適用地域覆蓋全球。幾家新能源領域大公司的競業限制範圍蔓延至產業鏈上下游。當事人們在被啟動競業的那一刻,發現在同行業求職的路幾乎被堵死。

競業限制本來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減少不正當競爭。競業限制起源於英國普通法,被美國大部分州沿襲。硅谷所在的美國加州是個例外:南北戰爭結束後不久,加州就立法禁止競業協定,促進人才自由流動。有學者認為,硅谷的繁榮受益於此。

在中國,2007 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規定了競業限制制度。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還不完善,公司信息管理不夠成熟,大公司更傾向於用競業限制協議制約員工,因為這是一種比較低成本、便捷的約束手段。

早年,互聯網行業並不怎麼嚴格執行競業。這個行業的參與者真誠地試圖營造一個單純的工作環境,以吸引中國教育體制的勝出者。年輕人從大學進入 「大廠」,身邊的人不是 「同事」 「同志」 而是 「同學」,就算遇到公司創始人,也可以直呼其名。辦公室不但提供免費餐食,有的 HR 部門還會細緻規定下午茶蘋果的甜度以及食堂牛肉麵里的牛肉克重,對供應商說 「要把這些員工當成寶寶。」

短短几年十幾年裡,這個行業的佼佼者從民宅創立的小公司成為價值數百上千億美元的巨頭。他們的早期員工每天超長工作,也確實得到其他行業難以比肩的超額回報。

但當所有巨頭都逐漸變成同一個樣子:算法推薦內容、賣商品、收廣告費,競爭就不再有邊界,對效率的追求也不再有上限。曾經百般呵護員工的部門,現在需要嚴格杜絕員工離職後的風險,競業協議是最趁手的工具。

一些公司不斷擴大競業限制範圍甚至於 「全員競業」。個別公司 HR 部門設立專項團隊,與法務部門共同處理競業限制的事務。一些公司的法務或 HR 背上了競業追訴相關的 KPI,追討的數量、金額與他們的績效、年終獎金直接掛鈎。平日裡開展業務的增長目標和管理方法被套用在執行競業,前員工們在另一個視角感受到了公司是怎樣的強大。

行業已經被高度競爭推着完成了工業化分工,沒有人不可替代,而有的是人願意為這份薪酬接受更嚴苛的條件。

在互聯網行業 「降本增效」 的背景下,有人擔心來之不易的入職機會等到限制期結束就沒了,一些人選擇在職業生涯收入的高點跳槽,一些年輕人的離職原因僅僅是過度疲勞——這都是 「冒險」 的原因。有人用假身份入職,每天戴帽子戴口罩上班,避免使用實名軟件,避免一切職場社交,避免被人認出或被前公司拍到行蹤。

違背競業限制協議,冒險入職新公司之後,他們不得不過上這種 「新」 生活。

更多對象、更長的限制名單

李曉志對被起訴感到不解。他是技術工程師,約三年前從一家電商公司離職,競業限制期 1 年。期間他加入了一家幾十人規模的安全公司——不在前公司劃定的競業名單上。但是,前公司以兩家公司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重合為由(都包含 「網絡、科技、計算機軟硬件領域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 )判斷存在競爭關係,向他索賠 71.2 萬元。

被索賠 450 萬的孫岩情況相似。他離職後加入了一家小公司,不在前公司劃定的競業名單上。被起訴理由同樣是公司經營範圍重合。這是他生活里又一個壞消息。幾年中,他的家人患上癌症,前後花費數十萬治療費用。巨額的索賠讓他喘不過氣。

當下,不少互聯網公司會在競業限制名單上列出幾十家甚至上百家公司。不僅是有直接業務競爭的公司,還包括那些公司投資後持股超過 20%、為其提供任意形式服務的公司,均禁止離職員工加入。一些公司在明確列舉的競業限制名單末尾加上 「等」,進一步擴大範圍。實際情形中,如孫岩、李曉志等經歷的,加入不在名單中的公司也可能被起訴。

就李曉志的情形,前公司在庭審時提出的質證是,該公司用戶服務協議規定,該公司會使用各種安全技術和程序防止用戶信息的丟失、不當使用、披露等,以此證明公司業務範圍內包括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技術。前公司認為,他入職的安全公司官網描述的 「專注於賬戶安全等互聯網安全服務」,與前公司存在競爭關係。

一審、二審期間,李曉志和律師舉出公司出具的證明和各種業務文件,試圖展示兩家公司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均未獲得法院支持。一審法院判決李曉志賠償 71.2 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一些公司會提前圈定競業範圍,即便自身沒有實際開展業務。周涵簽署的競業協議的限制名單中,除阿里、美團、京東等國內互聯網公司及其持股超過 20% 的公司外,還包括 Akulaku、Shopee、Lazada 等海外電商平台,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為全球。當時,這家國內電商公司還沒有涉足出海業務,日後出海的核心市場也在歐美,並未與這幾家東南亞電商平台直接競爭。

幾乎所有的基層員工在與公司的競業限制訴訟中,都曾就一個問題提出抗辯——作為基層員工,他們並不掌握核心商業秘密,加入前公司名單上的競對公司後從事的業務也不相干,不會給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

一家社區團購平台的前應屆生員工陳宇因工作太累離職。他每月工作 350 小時。於是他入職了另一家社區團購平台,五個月後被起訴索賠 42 萬元。

他從未意識到入職時簽署過競業協議。直到他被 HR 告知將被啟動競業,為期九個月,期間公司支付每月 3700 元補償金。

補償金不夠他日常生活開支,他也沒聽說過應屆生、低層級員工因違反競業被起訴的案例。在前公司,他屬於最底層的普通員工,職級僅高於外包分揀工人。

他加入的新公司在競業名單上,他也仍然入職運營崗位。以前他負責蔬菜產品的招商,要和供應商接觸,如今他負責肉蛋水產定價,不接觸供應商。陳宇認為 「工作內容完全不同」。他的兩份工作負責不同的品類,上一份工作積累的經驗無法復用。前公司對陳宇的指控之一是 「掌握了商業秘密」,包括了解公司的運營規則、架構,接觸供應商等。

在他看來,他在前公司只掌握蔬菜品類的信息,經營目標、毛利每個月都在變動,對新工作並無實用價值。對於掌握的供應商聯繫方式,則全部在公司內部軟件上,離職時已經清除。「供應商不是秘密,消費者買一份商品,看商品標籤就能知道誰是供應商。」 但仲裁庭支持了公司的主張,認定他屬於掌握秘密的人員,構成違約。

他的官司在勞動仲裁階段敗訴,一位公司法務通過陳宇的律師轉告他:「你最先離職,起了很壞的帶頭作用」「給你點教訓」。

韓宇銳找了一位代理律師,對方在最開始接受委託時就判斷 「敗訴可能性比較大」。律師私下認為,「對當事人這樣低職級的員工啟動競業並不合理。」 但他也提到,韓宇銳前公司的勞動合同和競業啟動通知書 「銜接度高,文本表述嚴謹,條款設置非常細」——在法律上幾乎無懈可擊。

庭審上,他舉出當事人在新公司的在職證明,指出當事人在前公司做本土社交產品的用戶增長,現在做出海電商的商品審核,並不相干。而公司方只反覆強調一個核心法律事實:當事人簽了競業協議並加入了協議限制名單上的公司,違約了。半年後,仲裁委裁決韓宇銳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賠償 18 萬,而非前公司主張的 60 萬,前公司上訴。

公司在勞動合同中加入競業協議、要求低層級員工入職即簽署或者入職後補充簽署的情況愈發常見。

2023 年初,一家位於廣東的電視機代工廠要求全體員工簽署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後不得加入其他電視機品牌的工廠和上游零部件廠,違約賠償金額為 100 萬元,覆蓋範圍包括了保安、保潔人員。

一家位於上海的地產中介公司 2024 年開始要求員工、實習生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規定全員離職後競業兩年,違約賠償金額為 200 萬元。此前,該公司起訴了約 40 名離職門店店長違反競業,向每人索賠 50 萬元。

入職、離職程序中的隱性施壓

大多數人對競業限制的警惕是在離職時開始的,但公司對員工的競業限制從員工入職開始。競業限制協議往往附在入職合同中,以合同中的一小部分條款或者補充協議的形式存在。當員工離職時,HR 會讓他們再簽一份競業啟動通知書。

一家電商公司的一線采銷人員林越佳離職時被啟動競業,HR 對她說:「不簽這張通知書拿不到離職證明」。她反問為什麼同級別幾位離職員工都沒簽。對方給出的回答是,「你比較核心」。

「如果我真核心,會給我 8000 多的底薪,2000 多的績效嗎?」 林越佳不認同,但還是為了拿到離職證明簽了字。

韓宇銳同樣迫於壓力簽協議拿到離職證明。他急於找下一份工作,前公司給他的競業補償金是每月 6300 元。他每月要付北京的房租 3700 元、還老家的房貸 7000 元,父親每月的醫藥費也要三四千元。

林越佳的前同事謝寧在那家電商公司工作了 4 個月。他提離職時,領導曾說 「如果你堅持要離職,我就把你 『行業拉黑』」。他覺得當時對方語氣是開玩笑,就沒當真。

去年 8 月,謝寧約 HR 在自己的車裡見面,辦離職手續。兩人吵了起來。他從一沓離職文件中抽出一張競業啟動通知書,還給坐在副駕駛的 HR,說 「我不會認同你們的流氓條款。」

「這是離職程序的一部分。」HR 說。雖然他拒絕簽字,幾個月後還是被前公司起訴。

韓宇銳找工作的時期,互聯網大公司正在 「降本增效」,有的公司在面試流程中告知他,他應聘的崗位被撤銷了。近十家公司都讓他進了終面,只有現公司給了他入職邀約,於是他冒險入職了。

當事人形容他們被動陷入一種循環——為了找下一份工作而在競業啟動通知書上簽字,但簽字意味着工作的機會空間變得十分狹小。

除去入職合同中包含的競業條款,一部分公司還會要求員工簽署補充協議。2019 年 8 月前後,唐禹、孫岩在內的多位員工在職時被要求籤署補充協議。協議規定,公司計劃將員工薪資包中的股票部分用作離職後的競業補償。未來員工離職後,員工需要遵守競業限制義務,而公司無需再支付補償。

他們被 HR 告知,如果不配合簽署,薪資中的股票將無法辦理歸屬。不止一位員工在簽署時,質疑將股票作為競業補償的合理性,但他們都得到了 HR 類似的回覆,「可以不簽,後果自負。」

隨後的十幾分鐘裡,他們來不及閱讀更多細節,匆匆完成了這份四頁數千字的補充協議和更多電子文件的簽署。從 2019 年下半年開始,薪資中包含股票激勵的這家公司的員工都簽署了相同的協議。

這些怕麻煩的離職者或早或晚意識到,他們會遇上更大的麻煩——在同行業求職的路幾乎被堵死了,而加入限制名單上的公司要付出代價。

為了不被前公司注意到,他們採取種種防護措施,包括在通勤路上戴頭套、在公司不用須實名的軟件、化名入職等等。現公司也會配合,給這些身份敏感的新員工做防護培訓。

層層防護,但還是暴露了

被索賠超過 100 萬的曾悅入職現公司時,被 HR 要求在上班路上戴帽子、口罩和墨鏡 「三件套」,避免被前公司雇用的取證者拍到進入現公司工區的影像。他還曾在接近工區時戴上一個玩偶熊頭套。一次他在電梯裡被了解其之前工作的人認出,從此改爬樓梯。他換了手機,辦了新手機卡。他不能連公司 Wi-Fi、不能在公司用支付軟件,也不能用手機打車、開共享單車,因為這些都需要實名。他只好買一輛電動車通勤,牌照掛在朋友名下——車輛掛在本人名下被定位到的例子他有所了解。

曾悅使用假名,從不參加公司集體活動,和其他部門對接的工作得把方案交給另一個同事去做。他內心壓抑,「忍着,上班,還能怎麼樣?」 層層防護,但他還是收到了起訴書。他不知道自己是怎麼暴露的。

為了解前員工去向,有的公司鼓勵舉報,或要求主管、現員工等人幫助 HR 部門詢問或追蹤離職員工去向。有時候,一條包含定位的朋友圈,發布在社交媒體上的圖片,幾句和前同事的交流,都可能為公司鎖定其去向提供線索。

這家公司的另一位前員工在競業限制期間未加入任何競對公司,但她還是被公司起訴索賠 150 萬元。因為她在競業限制結束前一個月,曾去一家競對公司面試,被跟拍取證。

一家公司前員工在離職數月後發現個人電腦後台出現了異常進程,使用大量數據流量上傳信息。一位嘗試分析該異常進程的互聯網安全人士指出,這個進程可以讀取設備型號、安裝的軟件、文件,實時監測設備中運行了哪些軟件。這位前員工為這種異常感到不安。

當追查起訴競業被寫進 KPI

在互聯網行業更樂觀的那些年,公司更願意宣揚自由、平等的工作環境,而不是監控和競業協議。直到 2016 年前後,競業協議在互聯網行業還不太普及,滴滴從騰訊微信團隊挖中層產品人員,拼多多從阿里、微信團隊挖人都是常事。普通員工甚至主管都不適用競業,只有極少數高管和掌握核心技術者才會被要求籤署競業協議。

幾年後,當競爭加劇,每家公司都試圖進入對方領域,很多公司開始限制員工的自由流動,阻撓其他公司利用自己積攢的資源。競業限制擴展到越來越多的員工,一些公司追查起訴競業的力度也越來越大。

「不光明」 地生活了半年後,曾悅還是接到了前公司的起訴通知書。現公司的 HR 沒什麼特別的反應,對他們來說只是 「來活了」,習以為常。HR 推給他一位專門處理競業事項的法務,而早在面試階段公司就承諾可以替他賠付。

那位法務在幫曾悅應訴前公司的同時,也向曾悅要另一個人違反競業協議的證據。

「去揭發別人不太好。但是身處其間,是利益共同體。」 曾悅說,「給我們這樣情況的人賠付太多了,公司要收支平衡。」

一些公司有更明確的交換條件。被一家頭部電池製造商起訴違反競業的當事人說,在協商和解階段,這家公司告訴他的律師,提供一條別人違反競業協議的有價值的線索,可以減少 10 萬元賠償金。

互聯網和科技領域的大公司通常將競業作為管理員工的一種手段,但不同公司執行競業的範圍和力度不同。

一位有十餘年從業經驗、曾在多家傳統行業公司和互聯網大公司工作的 HR 認為,如果公司沒有 KPI 考核或管理層要求追查,大多數 HR 並沒有追訴競業的動力,因為收集證據並起訴員工的周期長、回報低。

多位不同時期加入一家電商公司的 HR 均提到,這家公司正在更極致地執行競業協議。上述人士介紹,這家公司約 200 名 HR 中,有近 40 人負責處理離職等事務,包括與法務部門共同處理競業相關問題。一位前管理層成員了解其競業目標為 「在支付 HR 和法務的績效、獎金等成本後,公司依然能從中盈利」。

在大多數公司,通常是業務部門負責人決定離職員工是否屬於涉密範圍,是否啟動競業。而這家公司不同,多名不同時期的前業務主管說,他們只提供信息,不參與啟動決策。

多位從這家公司離職的前員工都曾被主管直接、間接詢問去向。一位員工曾在與業務主管溝通競業問題時被告知,如果他提供前同事的去向,可以換取他不被競業的機會,他拒絕了。

另一位應屆生員工覺得離職時經歷了一場 「釣魚」 問詢,她與主管溝通,對方告知她,不會對應屆生競業,主管還願意幫她做職業規劃,少走彎路。她於是透露了下一份工作。一天後,主管告訴她,公司決定對她啟動競業。

業務主管沒有及時干預,可能被視作工作不力。2021 年,這家公司的基層員工加入了競對公司,上級主管未對其啟動競業。半年後,一位公司高管得知此事。由於當時未啟動競業,公司無法起訴這名員工。公司宣布當事員工的上級主管名下數百萬元股票激勵作廢。

更高的索賠金額、有爭議的違約金計算方式

走到訴訟環節,一些當事人質疑公司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李曉志 2021 年離職時,公司的啟動競業通知書規定,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要支付 2 倍年薪的賠償。到 2022 年周涵從同一家公司離職時,他簽署的啟動競業通知書規定變更為公司有權向當事人索賠離職前一年總收入的 10 倍。此後從該公司離職的陳宇等多人也簽署了 「10 倍賠償」 合同。

該公司另一位離職員工稅前薪資約 25 萬元,加班費 15 萬元,他被起訴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被索賠 400 萬元。這類賠償金額通常不會被法院支持,但給當事人帶來很大精神壓力。這個案例中,仲裁庭裁決這位員工向公司賠償 80 萬元。

唐禹從前公司離職後並未加入任何在競業名單上的公司。離職半年後,他與朋友合夥創辦了一家保健品公司,雇用個位數的員工,在小紅書、抖音直播間渠道銷售產品。這不算是一次成功的創業,他投資了一百萬元,每個月收入約兩萬元。

離職近兩年後,前公司以他創辦的這家公司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與原公司經營範圍重合為由,提起 1200 萬元索賠訴訟。

這 1200 萬的計算方式是:其累計拿到 320 萬元股票激勵,離職時,這部分股票升值約 7 倍,達到 2240 萬元。他賣掉了股票。公司要求他退回售出股票的稅後收入,約 1200 萬元。孫岩的 450 萬賠償計算邏輯也與唐禹類似。

曾悅的前公司把曾悅的期權按那一年均價里較高的點計算,還把他當時的加班費計入,算出超過 100 萬的賠償金。他和律師重新計算的賠償金相較少二十多萬。

不少被起訴的員工發現自己陷入荒誕的因果:在前公司加班越多,如今要賠得就越多。

陳宇在前公司月工時達到 350 小時,比勞動法規定的每月  176 小時標準工時多出約一倍,但公司每個月只給他計算 1.5 日加班費,約 1000 元。

在公司對他提起的訴訟中,加班費也被記入,要求他賠付全年總收入的兩倍。

也有人被 「0 元競業」,即啟動競業但沒有補償費。一些公司在員工入職後簽署補充協議,規定將薪資包中原有的股權作為競業補償,員工離職後,公司不再額外支付任何補償。

一位勞動法律師指出,現行的《勞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歷年來頒布的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股權激勵能否作為員工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員工一旦簽署過相關協議,後續涉及訴訟時很有可能處於不利地位。

打不贏的官司,不被理解的人

韓宇銳被起訴後,他工人出身的父母買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全家研讀後反訴前公司濫用競業限制協議、要求前公司支付韓宇銳的加班費和他因過勞致病產生的醫藥費、精神損失費。

而被前公司索賠 28 萬的林越佳把仲裁事宜全託付給律師。她輾轉三座寺廟,站在佛像前報身份證號,許願賠償金額能降到 5 萬以內。

在幾個大額索賠的案例中,公司在開庭前對當事人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凍結了他們名下的資產。唐禹、孫岩分別在 2023 年 7 月、2024 年 1 月發現,個人銀行賬戶在房貸還款日扣款失敗。

可能性很大的敗訴意味着,孫岩畢業十幾年來在上海這座城市的努力付諸東流。因為無力支付這筆賠償,他的家庭會破產,後續家人的醫療費用可能無法承擔。

1200 萬的賠償意味着唐禹也將破產。最令他難以接受的是,可能要打破十幾年來孩子的教育規劃。他曾經認真詢問過律師,如果當事人死亡,是不是可以免除賠償。律師回復,個人已經凍結的財產,依然會被用於賠償。

半年前,韓宇銳白天做現公司的工作,有時趁午休時間跑去法院交證據,晚上準備應對一審的材料。他那時還得跑醫院,照顧患癌的父親。他是家裡唯一的收入來源。

2024 年 1 月,韓宇銳二審結束,和來北京諮詢化療方案的父母會面,其時接到前公司法務談和解的電話。對方提出,如果他刪除分享自身經歷的文章並公開道歉,賠償金可以從法院判決的 18 萬降到 5 萬。「我母親立刻就拒絕了。她說就算倒給我們 100 萬,也不能昧着良心撒謊。」 他說。

林越佳在前公司薪資每月到手將近 1 萬。她總是攢不下錢,第一個月的工資買了台電腦,因為公司配的電腦卡頓到耽誤工作。第二個月,她看到一篇員工猝死的報道,就從那個月工資里抽出幾千元買了重疾險和意外險。後來每個月她轉兩千元補貼農村老家。工作半年後,她得了一場免疫系統疾病,體重掉了 20 斤,看病花完了存款。和前公司仲裁時,1.4 萬元的律師費是她找同學借的。

如果沒有這件事,她本來對職業生涯感到很滿足。她畢業於一所民辦二本學校,從大二開始在多家互聯網公司實習。她認為能進入前公司這樣的一線互聯網大廠,「和前三年的努力有很大關係」。

而從公司視角分析,林越佳的履歷更符合降低用人成本的需求。這家公司早年業務高速增長時,傾向以市場價格的 2 – 3 倍薪資吸引雙一流、985 高校應屆畢業生加入。2020 年公司開展社區團購新業務,龐大的線下運營網絡需要上萬名員工。公司降低了招聘門檻,以更低薪資雇用一些地方院校的應屆生,派往全國各地的倉庫工作。

沈舒羽和林越佳同年本科畢業,她能理解林越佳的處境。「我們 22 屆特別不好找工作。你每天工作 14 個小時,可別人也未必過得更好,就再忍一忍。」 沈舒羽最近不停往校友群里轉發應屆生被起訴違反競業限制的案例,提示那些還未畢業的學生,看似走流程的協議 「不是簽簽而已」。

和解或拒絕

看到被跟拍的證據之後的半年多,曾悅走兩三步路就回頭看一下。從公司附近的地鐵口剛出來時,他先要快速跑七八百米,迅速離開他被拍到過的那條路。沈舒羽看到公司跟拍她的視頻後感到生理上的噁心。現在在路口等紅燈時,每當有人靠近她都會往旁邊躲幾步,在家也不敢拉開窗簾。

林越佳看到的證據是十幾個跟拍她的視頻,拍攝日期都做了公證——前公司讓她一併賠償這筆 2500 元的公證費。林越佳和其他當事人都認為前公司侵犯了隱私。兩位處理過競業相關案例的律師解釋,在公共場所取得的證據是合法的。

曾悅賠償了前公司幾十萬元。但他沒想到,他的現公司要求他在官司結束之後的一年裡繼續 「不要摘帽子」,做好防護。律師跟他解釋,官司結束後還有一年的追訴期,前公司理論上仍可以找到其他理由再次起訴他。競業限制對他生活造成的影響不止協議上寫的六個月期限,而是蔓延將近兩年。

前述被頭部電池製造商起訴的當事人一年前賠付清了幾十萬。這筆錢是他的現公司出的。最近,當他想從現公司離職時,HR 讓他補簽一份協議,內容是保證為現公司服務一定年限,否則就要把那幾十萬還給公司,並且現公司也會對他啟動競業。

他展示了現公司的競業限制協議模板,其規定作為乙方的勞動者 「在與甲方構成競爭關係的公司或機構從事任何職務」,甚至 「數次進出競業限制公司的工作、辦公、研發、宣傳、會議場所」,都被視為違反協議。

「我就算去當保潔,到一個新能源公司擦兩天玻璃,也算違反競業。」 他說。協議中另有一條規定——「乙方確認:本協議的各條款約定,不存在不適當地擴大競業限制的範圍而妨礙自身的擇業自由。」

事實上,新能源行業從業者的擇業自由日趨受限。一家頭部電池製造商 2023 年的競業限制範圍延伸至產業鏈上下游各個環節,包含比亞迪、長城、吉利和 「蔚小理」 等車企,還包括博世這樣的汽車零部件生產公司。多位電池行業從業者指出,近兩三年電池行業其他公司也開始更嚴格地執行競業,和員工補簽競業限制協議。

公開討論競業限制也成了危險的事。一家互聯網公司開除了多名近期在社交媒體上參與討論競業的在職員工,並對他們啟動了競業。

一位當事人在與前公司的庭審當日被現公司 HR 勸退。對他來說,唯一幸運的是這家公司沒有對他啟動競業。

李曉志的官司在二審階段,前公司法務曾提出一套可以減免十萬元賠償金的和解方案。這份和解協議規定,員工在和解後不得在任何社交媒體公布案件細節,不得對案件內容對外發聲,放棄與公司的其他勞動糾紛的仲裁訴訟,不得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李曉志沒有和解。

在周涵結識的近三十位前員工中,大多數把官司從仲裁打到一審、二審的人都接到過類似的協議,公司以減免 5 – 10 萬元賠償金的讓步,換取和解。近一半的人接受了和解方案。

在持續發聲 5 個月後,幾位應屆生員工等來了前公司法務的私下溝通。三月中旬,相關工作人員告訴他們,如果選擇和解,他們可以得到最大的優惠,賠償金從 30 萬- 40 萬元降到 5 萬元左右。幾位應屆生拒絕和解。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晚點Late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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