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例 外逃犯可缺席審判 律師擔心司法倒退

劉悅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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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修例 ,外逃犯可缺席審判。(官網截圖)

2月4日上午,中國最高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新刑訴法解釋》),並表示將於今年3月1日起實施。參與修訂條例的官員稱,此次修改主要針對外逃的貪腐人員,其中規定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可以進行「缺席審判」。有律師認為修例雖然是為了彌補法律的漏洞,但卻容易被人濫用。也有律師認為,修例後等於剝奪一方的「辯護權」,認為這是司法的退步,憂慮會出現更多的冤假錯案。

據最高法表示,與「2012年刑法解釋」相比,《新刑訴法解釋》增加「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速裁程序」「缺席審判程序」等內容。最高法在《新刑訴法解釋》中特設專章詳細講述「缺席審判程序」,稱「規定對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人大在2018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曾增加「缺席審判制度」,此次最高法院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文件中,加入「缺席審判程序」,主要是落實2018年修法內容的法定程序。

據稱,最高法院這次新增的《刑事訴訟法》解釋,是要為打壓一些已逃往海外、但仍有資產在大陸的犯人或疑犯,提供有關法理依據。

按修例前規定,外逃人員須回國或引渡歸案後,才可展開司法程序。此外,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被告人死亡,也可以採用缺席審判。

「缺席審判程序」是進步還是倒退?

「缺席審判程序」極具爭議,有律師認為修例可以完善法治,但擔心會被人濫用。亦有律師認為這是司法的退步,憂慮會出現更多冤假錯案。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導,北京律師黃漢中稱,2018年修法時就「缺席審判制度」訂定原則規定,但沒有具體操作的程序,也未有相關的案例可做參照。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是對法治的進一步完善,同時他又表示擔心,認為此法例容易被人濫用,比如逃亡海外的異議人士。

黃漢中說:「我們擔心,長期以來因為政治原因受到迫害,逃出大陸的一些人可能會被當局,進一步利用司法污名化。並且對於這些人士在境內的財產和各方面,難免受到影響。」

維權律師程海認為,新增的「缺席審判制度」剝奪了其中一方的辯護權,可能會製造更多的冤假錯案。

程海說:「『缺席審判制度』可能在操作起來時有很多麻煩,似一場比賽一樣必須有正反兩方。開庭的目的雙方發表意見,然後法官來裁決,現在『缺席審判制度』就由其中一方來說,另一方卻沒有,那就作出審判了。這個不是一個司法進步,因為審判沒有公正性和博弈性,肯定會產生很多冤假錯案。」

在英美法系(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等國家)中,「缺席審判」在被告人未能出庭辯解的情況下定罪,是違背自然公正原則。但是在歐陸法系(包括法國、意大利、德國、荷蘭、葡萄牙等國家)中,則是一個認可和接受辯護的策略,因為這種審判被告人的律師可以代為出席參加。

 「缺席審判制度」針對誰?貪官還是議異人士?

 「缺席審判制度」到底針對誰?是貪官還是議異人士?這一點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此前,經常批評中共,流亡美國的中共中央黨校退休教授蔡霞雖沒有被中國當局提起訴訟,但卻被凍結了財產。

蘋果日報稱,2020年9月,蔡霞在Twitter上稱,她在中國的銀行賬號被關閉,不僅養老金被取消了,就連存款也取不出。中共中央黨校當天稱,開除蔡霞黨籍並取消她的退休待遇,理由是她發表有「嚴重政治問題和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性質極其惡劣、情節極其嚴重」。

據公開資料,2009年,社科院的數據顯示,貪官外逃人數約1.8萬人左右,外逃款8,000億元(人民幣,下同)。2012年習近平出任中共總書記後,開展反腐工作,除了大力肅清大陸官場的貪腐問題外,還將其延伸至海外。中國當局成立專案組展開「獵狐行動」,自2014年至2020年10月,從120多個國家和地區緝捕8,363人,追回贓款208.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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