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遭控參加未經批准的遊行 獲新刑4個月

米蘭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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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在警局外會見傳媒(圖片來源: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香港社運領袖、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因2019年參加未經官方批准的遊行及違反禁蒙面法,13日被法庭判刑4個月。

綜合港媒報導,黃之鋒及社運人士古思堯2019年10月5日在銅鑼灣被指參與非法集結一案,13日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開庭審理。

立場新聞稱,黃之鋒步入羈留室前曾向公眾席高呼「大家辛苦了」,支持者也向其揮手。

控罪指黃之鋒於2019年10月5日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期間還使用了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違反禁蒙面法。

法官裁定兩人罪成,判決黃之鋒入獄4個月,古思堯入獄5個月。

除了本案,黃之鋒因在2019年6月21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遭控「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並被判入獄服刑13.5個月。他目前正在服刑中。

此外,包括黃之鋒、戴耀庭、梁國雄在內的香港泛民主派共47人因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起訴。香港警方依據港區國安法,指控他們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間,與他人串謀,謀劃當選立法會議員會後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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