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承認非法集結 遭判14個月

中央社
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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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右為黎智英2019年8月31日參與遊行,圖左為黎去年12月12日遭鐵鏈纏腰押往法院。(Billy H.C. Kwok/Getty Images、Keith Tsuji/Getty Images/看傳媒合成)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10人承認前年10月1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28日被法院判囚緩刑至18個月不等,其中黎智英入獄14個月。 

2019年中國國慶日當天,大批「反送中」運動支持者響應泛民主派號召,在港島上街遊行,警方其後逮捕了黎智英等10人,起訴他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黎智英等人上月在法庭各自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區域法院28日早對10人判刑,其他9名被告是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陳皓桓、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主席李卓人和秘書蔡耀昌、社會民主連線秘書長吳文遠,以及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單仲偕。 

吳文遠和蔡耀昌還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和何俊仁同時承認在前一天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綜合香港電子媒體發自法庭的報導,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及何俊仁各被判入獄18個月;黎智英和吳文遠被判囚14個月。

楊森和何秀蘭也被判14個月,法官表示,兩人此前曾犯下類似罪行,因此,這次不能給予緩刑;單仲偕和蔡耀昌各被判14個月,緩刑2年。

據報導,陳皓桓等人在開庭前曾高呼「六四悼念、七一發聲」等口號。 

法官判刑時說,前年6月以來,本地的騷亂所出現的暴力行為不斷升級,雖然一些被告呼籲和平、理性、非暴力遊行,但在社會暴力事件無日無之的情況下,認為遊行可以和平進行是天真和不切實際的想法。 

據報導,連同早前其他非法遊行案件的分期判刑,黎智英的刑期累計增至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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