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7月20日報道,因捲入一起販毒案,江西省撫州市一名叫黃志堅的男子先後因販賣、運輸毒品被判死刑、死緩,最終獲改判無罪,總共被羈押3076天。黃志堅的無罪判決書顯示:判定賠付黃志堅人身自由權賠償金106660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黃志堅不滿判決結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車款和精神撫慰金總計264萬元。但是最終遭到了法院的駁回。
江西民眾黃志堅2011年捲入一起販毒案,2013年江西南昌中院一審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其死刑。黃志堅上訴後,該案於2017年進行重申,江西南昌市高院以同樣罪名判處黃志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黃志堅不服依然上訴,2019年江西高院改判黃志堅無罪,2020年1月20日,黃志堅獲釋,至此他已經在監獄中度過了8個春秋。
黃志堅被無罪釋放後稱,人的自由是最寶貴的,生命有限,自由無價,其在一審被判處死刑後,即被作為死刑犯長期戴腳鐐重點監管,飽受折磨、備受煎熬,精神受到嚴重打擊,所以並不滿意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僅5000元的決定,認為法院沒有認識到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意義,漠視賠償請求人遭受的巨大精神創傷。而且在被羈押前兩個月,自己全款購買的奧迪Q5越野車因本案被扣押沒收,現已無法恢復正常使用,故而提出賠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和車款573888元。
但是南昌市中級法院認為,此案已經依照《國家賠償法》作出相應賠償,賠償時間從2011年8月19日起計算至2020年1月20日,共計3076天,賠償金額為1066603元(3076天×346.75元/天)。至於被扣押沒收的車輛並未隨案移送至南昌中院,故對其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7月16日,黃志堅委託其代理律師方超波繼續向江西省高級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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