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私營化與官僚——從補領車牌體驗官僚系統

林松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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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州州長Gladys Berejiklian (Photo by Brook Mitchell/Getty Images)

新州前任州長Gladys Berejiklian被指與議員男友Daryl Maguire涉及貪污,廉政公署(ICAC)雖然並未有建議刑事檢控專員(DPP)就有關指控考慮起訴前州長,但就建議刑事檢控專員尋求法律建議,是否起訴其議員男友及另外兩名商業夥伴?

澳洲雖偶然揭發貪污,收授一瓶酒足以令一個州長下台,但比起某的專制國家來說,真的是小巫見大巫。澳洲近年的公用事業私營化,當中出現涉嫌的「不正當交易」與「官僚腐化」,更值得關注。

拙作《荒謬的官僚與私營化——是誰偷了我的汽車車牌?》及《公用事業私營化影響——車牌被盜後的二次傷害》指出親身經歷補領汽車車牌的荒謬遭遇,明明過去一個月可以補領車牌,現在竟然拖延了三年多!政府部門還互相推搪卸責!

架床疊屋更多官僚

筆者已經多次向新州州長柯民思辦公室提出,要求討論補領汽車車牌的親身遭遇,以及自由黨執政時期推行公用事業私營化,變成政府部門加上私營商業機構,更加架床疊屋,更加人浮於事!原本要節省政府開支,卻變成令小市民付出更多!小市民原本面對的官僚,變成面對更多的官僚!

申請補領被盜的汽車車牌,過去只需由新州政府的道路交通管理局(RTA)一個部門處理,三十日之內就可以領取到原本號碼的車牌。現在花了三年多時間,新州服務部(Service NSW)說本身無權處理,新州運輸部也推給接手的私營商業機構。向新州申訴專員投訴,該部門還竟然失去了整個投訴的檔案,需要重新再次提交資料,職員最後說沒有權去處理。

即使申訴專員網頁上,明明寫上如果當局處理不了,可以幫忙向議會或有關方面提出修訂涉及的法規,然而職員實際上卻告訴筆者,得閣下自己去作出建議,職員不會幫助閣下!

邏輯關係本末倒置

汽車車牌2019年被盜,前往申請補領,原本的道路交通管理局,已經被歸納到新州服務部,並停止處理補領失竊車牌。當局理由是,補發同樣號碼的車牌,會令警方在道路上查核失竊車牌時,把補領車牌的汽車,誤判為失竊汽車!令警方增加工作負擔!

原來警方的電腦系統,只能夠核對車牌號碼,未能立即核對政府登記的汽車型號等具體資料?!把警方原本應該履行追緝的職責,轉嫁到車主身上,要求車主放棄原本的車牌號碼!以此減輕警方人員誤判的工作負擔!

假如整部汽車被盜,車主是否也不可以追回自己的汽車呢?這邏輯明顯相當荒謬!所謂減輕警方誤判,從而剝奪物主的擁有權,邏輯關係本末倒置!政府不是去解決問題(失竊),而是要去解決提出問題的人,變成對付竊案的受害者(Victim)!

車牌是否屬於政府

新州政府修訂法規,容許車主在六個月之後提出理由,申請補領原來的號碼,以及恢復其先前的收費架構(restore the previous fee structure of it)。這也是筆者據理力爭的根據,按照政府說明的程序去申請。法例還說明,期間沒有人可以更改車牌的原本性質。

按照對法例的理解,車牌本來是普通車牌,就沒有人可以把被盜車牌更改為特別車牌號碼。當然也有可能,會不會是當局原先考慮不想把特別車牌號碼,貶值變成普通號碼。但經手的私營商業機構,由於掌握了發牌的權力,就在這裡玩遊戲,數次想方設法去解釋改變了這個普通車牌,甚至說車牌是屬於政府的。但車牌既然屬於政府的,為什麼這私營商業機構又有權去把持不屬於它的車牌呢?!

可問題就出在公用事業私營化,政府已經把這原本由政府部門執行的工作,交了給「myplates.com.au」網站去做。從2010年10月1日起,名為「Plate Marketing Pty Ltd」的機構,被指派負責車牌業務,合約為期15年,這是一私營商業機構。

把車牌拆下再更換

令人存疑的是,政府如何委託或指派給一私營商業機構去承擔原本政府部門執行的工作?這15年的工作合約,是否通過公開的、公平的競爭招標?政府如何監管被委託的私營商業機構的工作?如果被委託的私營商業機構做得不好,大眾可以向哪裡投訴?

值得鄭重指出的是,筆者按照政府說明如何申請補領車牌的程序去申請,經過多番等候與催促,接獲新州運輸部門批准通知,要跟「myplates.com.au」聯絡辦理補領車牌。該機構職員已經收了我47元的正常標準車牌費用,下單補領新州黃底黑字的標準車牌。然後,政府交通部門大約一個月後發信通知領取做好的車牌,說明如果不按時去領取,就會把車牌銷毀。因此立即領取做好的車牌,掛上汽車。

荒謬之處是,當我重新掛上了這合法補領的車牌在汽車上後,有關私營商業機構卻堅持要我把車牌拆下來,重新繳交特別費用,重新再做相同號碼的另一個車牌!

慶幸在澳洲,還可以把這事公開,而不會被誣陷渲染變成「煽動仇恨政府」!對於任何不稱職的執政黨,澳洲選民有權去投票選擇更換!

(歡迎讀者意見回饋,作者電郵:[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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