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南京市中級法院對於「江蘇南京醉酒攀橋墜亡案」賠償訴訟進行二審。法院宣布維持一審原判,駁回原告張某家人對大橋管理單位和養護31萬元的賠款要求。
據騰訊新聞報導,事情發生在2019年3月28日晚上11點多,正值壯年的張某酒後獨自回家。走到南京國際博覽中心附近的紅旗河橋邊時,因為醉意便翻到橋樑外側,雙手扶着欄杆,踩着幾根管子往對岸走去。然而不幸的是,當他走到橋中央時然掉進河裡,被發現時已經死亡。經鑑定,張某系溺亡。
事後,張某的家人認為,涉案橋樑沒有明確的警示標誌和防護措施,導致張某酒後無意識進入危險區域,最終在河中死亡。要求索賠31萬元。但一審時南京市建鄴區法院法官徐年美表示說:在案發橋樑的一端,綠化帶與橋欄杆之間有一條縫隙,雖然沒有圍擋。但在正常情況下,成年人不會到橋樑外側去。此外,附近還設置了警告標誌,告訴他們不要攀爬。所以法院經過審查,認定橋樑的管理單位和養護單位在他們的安全保障義務內,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駁回了原告張某的家人的賠款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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