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泛民組織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9月6日被香港警察國家安全處逮捕。警方指,譚過去數月擺設29次街站,發表引起憎恨、藐視政府的言論,決定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他。譚得志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除原先的發表煽動文字罪之外,加入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據了解,最後一項控罪涉及他今年3月在商場外向一名女子大叫「返大陸啦!大陸喱」。
控方以譚得志由今年3月至7月的五次街站的情況控告他五項發表煽動文字罪,但檢控文件則羅列了他由今年1月17日至8月23日在各區擺設街站、舉行網台節目,以至在塞拉利昂遊覽期間提及的口號和次數,超過300次的依次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389次)、「黑警死全家」(324次)、「五大要求缺一不可」(321次),最少的是「反抗」(5次)。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庭上表示,發表煽動文字罪涉及三個層面,包括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港府或激起對政府的叛離、引起本港居民之間的不滿或叛離,以及慫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而被告擺設街站期間曾發表「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指被告蓄意鼓勵公眾叫喊上述口號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針對港府和警隊的憎恨,以及貶損香港和中國政府。
控方在回應裁判官查問時指出,從社交媒體片段所見,譚得志在7月4日的旺角街站曾提及「現在搞不到大遊行,掟汽油彈成本高,我哋做嘅時候都要小心啲啦,唔系話唔做啦,乜嘢都要做啦」,指街站吸引約30人圍觀,認為譚當時主張以暴力或不法行為抵抗政府。
辯方則表示,該段話前後有語境,整段話都不是煽惑他人犯罪,而控方沒有播放原始網上片段,容易造成誤解。律師又辯駁說,控告譚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屬移交主權之前的法例,而《基本法》第27條保障本港居民享有言論和發表意見的自由,而被告只是行使言論自由發表對政府的不滿,質疑控罪「經不起人權方面的考驗」。
法庭將案押後到11月再審,以便警方搜證,但拒絕譚得志保釋。
人民力量主席陳志全,8日到法庭旁聽後表示,警方以在《人權法》訂定前的殖民地時代惡法來提控,是以言入罪及文字獄,而所指口號是港人經常叫喊的,若這樣便要面臨刑事檢控,那麼市民、評論員以至政治人物均不能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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