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製造爆炸品 「12港人」黃偉然判囚20個月

方泠卉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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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之一的黃偉然5月12日在區域法院承認製造爆炸品罪。針對他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則留檔法庭,不作起訴。資料圖片。(石頭/自由亞洲電台)

「12港人」案之一的黃偉然,周四(12日)承認2020年犯下的製造爆炸品罪,被法官判監禁20個月。

黃偉然2020年涉及在上水家中製造爆炸品DNT,被控一項製造爆炸品罪,其後他與另外11人於同年8月潛逃台灣期間被中國執法機構截獲,在中國服刑7個月。他返港後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導,31歲的黃偉然周四在區域法院承認製造爆炸品罪,而針對他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留檔法庭,不作起訴。法官聽取求情後,判處他監禁20個月。

黃偉然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中,承認他從網上學習如何製造炸藥。他表示,因「貪玩」製造炸藥,原打算到山頭引爆看看威力如何,但製造炸藥後覺得不應該這樣做,又不知道如何處置炸藥,最終決定埋在地下。他說,要引爆DNT需要溫度超過400度,正常情況下不會爆炸,他沒有試圖引爆炸藥。

黃偉然被控一項製造爆炸品罪後,與另外11名有案在身的被告,經其他人協助計劃潛逃,但於2020年8月23日乘坐快艇經海路離港途中,被中國執法機關截查拘捕。

被告自願向警方透露,他計劃與喬映瑜及黃臨福在台北經營咖啡店謀生。被告與本案其他被告在憑相認人程序中認出一名叫「恩典」的女子,亦有被告認出接載他們到布袋澳的司機,一些共犯目前仍在逃,部分更已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

法官指,製造爆炸品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案發時適逢社會運動,若爆炸品落在其他人手中可致嚴重後果,不能忽視。但法官同意涉案爆炸品是埋在泥土中,在同類案件中危險亦屬較低,案情比其他案例較輕。

對於被告因為潛逃而在中國服刑7個月,法官認為是他咎由自取,考慮後決定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監禁20個月。

針對黃偉然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留檔法庭,不作起訴。

黃涉及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是指他與其餘被告,包括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李子賢及郭子麟,即「12港人」,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為「廢中」的人、一個稱為「恩典」的人、一個稱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協助他們自己、喬映瑜、鄧棨然和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香港警務處調查。其中年紀最輕的黃臨福已認罪,被判入教導所,其餘被告7月14日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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