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位因查車牌被定罪的新聞工作者、香港電台前外判(外包)編導蔡玉玲,因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以釐清涉及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的查冊工具,是否符合香港法律精神。案件周一(29日)審理,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於3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蔡玉玲2020年為製作7.21元朗無差別襲擊市民事件一周年電視特輯《7-21誰主真相》,兩度透過車牌查冊尋找事發時疑似運送木棍等武器的汽車車主,讓觀眾了解事發時的更多細節,節目播出後引起社會極大迴響,但同時也被警方控告她查冊時做出兩項虛假陳述。
去年4月,她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判罰港幣6,000元,成為首位因查車牌被定罪的新聞工作者。蔡玉玲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周一進行聆訊。
過去數十年新聞界都有車牌查冊
美國之音報導,代表律政司的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表示,車牌查冊網上申請表,清楚列明3個查冊資料用途選項:「進行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和「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申請表必須勾選「聲明屬實」字句,沒有含糊的地方,認為上訴人填表時勾選「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但車牌查冊資料用於新聞報導,明顯不屬於「交通與運輸有關的事宜」。
代表蔡玉玲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則提出多項爭議,包括:本案中申報車牌查冊用途為「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是否屬於「虛假陳述」;以及必須考慮被告是否「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陳政龍指出,政府2011年向立法會提及,2010年度近半的車牌查冊申請中,約2萬多宗未訂明用途,當中有數千宗申請是由傳媒提出,過去數十年都是這樣運作。
陳政龍表示,本案作出車牌查冊背景,是蔡玉玲發現7.21元朗無差別襲擊市民事件當日疑有人使用涉案車輛運送武器,車輛有可能被用作犯罪工具,由於涉及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用途,所以本案車牌查冊與交通及運輸有關,亦有合理原因確認車主身分。
陳政龍表示,法庭不應太狹隘地定義「交通及運輸有關」的定義,因此本案並非「虛假陳述」。但原審裁判官當時一刀切地認為任何傳媒車牌查冊,都不包括在「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
陳政龍補充,蔡玉玲作為記者,希望報導有關車輛在路上的用途,她是否能夠肯定相關目的「與交通及運輸」無關?他又質疑律政司的邏輯有誤,如果查冊的目的只能用於「交通與運輸相關」,而律政司為本案進行查冊取得的證書作為呈堂證物,也應該屬於違法行為。
蔡玉玲冀上訴為新聞自由盡一點力 盼新聞界不失去查冊的資料來源
上訴聆訊結束後,蔡玉玲在高等法院外接受傳媒訪問表示,案件已進入上訴及司法程序,她不會評論勝算如何,留待法官裁決。她又表示,自己以平常心面對這次上訴,堅持做自己認為應該做及可以做的事情。
蔡玉玲表示,提出上訴並不是為她自己被定罪,主要是為整件事情的性質,希望透過這次上訴,為香港的新聞業界及新聞自由盡一點力。
蔡玉玲表示,各類的查冊都是新聞報導相當重要的資料來源,過去幾十年來,香港的新聞記者使用車牌查冊做了很多有價值,以及有關公眾知情權的報導,包括「高官偷步買車」,以及一些不當使用車輛作非法行為的報導,她不希望新聞界失去查冊的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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