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我會見了一審被判了無期徒刑的詐騙案上訴人孫仲山。
在3月22日去會見孫仲山後,我以為再也不用見他了。沒想到時隔兩個多月,我又去會見了他。這次會見,與3月22日相比,孫仲山對我的態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雖然對二審結果仍不樂觀,但對我在二審中或許能有些作用,似乎已燃起了一些希望。
孫仲山是因拆遷補償被公安機關以合同詐騙罪追訴的,但檢察機關起訴的罪名變成了詐騙罪。被以相同罪名同案起訴的,還有轉租孫仲山所承租土地的王永及王永的妻子。
2008年孫仲山作為村民租了村里一塊荒地,租期三十年。經營兩年之後,孫仲山於2010年5月將所租的這塊40畝的地及地上的20間房轉租給了王永做鋼構生意。雙方約定該地整體開發或國家占用土地賠償歸甲方孫仲山,地上物的賠償除去原有的房子歸甲方孫仲山外,乙方王永建設的房子、車間和營業執照等除去建設成本,賠償款孫仲山占40%,王永占60%。2017年,因修建興延高速公路占地,補償款1億餘元,孫仲山分得2000多萬元,王永某分得8000多萬元。後審計部門審計認定王永在租賃土地上存在不該補償的違建及搶種搶建,經營鋼構的王永及其妻子均被以合同詐騙罪追訴,孫仲山也一同被追訴。
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是: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王永夥同被告人孫仲山、孟凡珍在興延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項目中,隱瞞其在拆遷範圍內即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葛村內所建房屋系違法建設的事實,騙取拆遷補償款人民幣1億餘元。
孫仲山始終不認罪。王興律師與劉征律師一審為孫仲山作了無罪辯護。
兩位律師的辯護,非常有說服力。當事人和家屬對兩位辯護律師的庭審表現都非常滿意。很多聽了庭審直播的法律同行,也表示讚賞。
在一審庭審結束後一審法官在與辯護人的一次通話中,就律師對案件遲遲不作判決的疑問,法官表示「一直在積極推進」,並直言不諱地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表示認可,稱其與辯護人「立場是一致的」,讓律師「放心」,說「現在這個案子既然是這麼個局面,你應該是肯定我的工作,你放心,我既然有這個態度,我肯定會做出一個公正的裁判,沒有消息就是好消息」。
案件久拖不判,當事人家屬催問案件進展時,法官也曾表示「你別催我,你應該感謝我,沒有我這個案件早判了」。 孫仲山家屬還反映,在第二次開庭結束,在公訴人及當事人離開後,審判長當着所有律師及家屬,對第三被告人孟某某的辯護人錢律師說,「這個案件要是能判,我早就判了,還用放4年多沒結果?」。
儘管,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律師與當事人孫仲山及其親屬,還是都相信法官的話,一直在樂觀地等待着法院的無罪判決。
沒想到,案件在法院拖了幾年之後,今年3月19日的宣判,給辯護律師與當事人孫仲山及其親屬帶來的,卻是一個糟糕透頂的消息——被告人孫仲山不僅被判有罪,而且被判了無期徒刑。
一審判決一字不落地接受了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一審宣判前,轄區派出所民警曾聯繫孫仲山親屬,說接到法官電話,希望協助維穩,法官反映「這個案件快5年了,證據確實薄弱,怕家屬(對判決結果)接受不了鬧事」。一審宣判後,法官與當事人家屬溝通,說「這個案件有爭議,儘快上訴,向紀委反映情況」,他「做不了主」。
宣判當天,孫仲山家屬第一時間聯繫了我,併到律所找我商量上訴事宜,說一審兩位辯護人都在外地出差,希望我去會見一下孫仲山,怕他面對一審判決想不開,讓我去開導一下他,並表示要委託我擔任孫仲山的二審辯護人。
原來,早在四年前的孫仲山案審查起訴階段,我就是孫仲山的辯護人。
四年前,孫仲山家屬根據孫仲山當時的辯護人、北京律師陳朝陽的介紹,找到我,希望委託我擔任孫仲山辯護人,說陳律師給他們說了,這樣的案件得找我。感恩同行的信任與託付,我接受了委託。後經爭取(鏈接:周澤律師:孫仲山案會見,老法師遇到新問題),我會見到了孫仲山,確定為其作無罪辯護。
沒想到,未到孫仲山案開庭,我就因在安微呂先三上訴案辯護期間披露辦案機關、辦案人員違法辦案、刑訊逼供的問題,被停業了。(鏈接:周澤律師:停業處罰不僅對我不公平,對我的當事人也不公平)孫仲山案因此轉由我的合伙人王興律師與劉征律師辯護。我們意見是一致的,都認為孫仲山不構成犯罪。
孫仲山被判有罪,是我沒有想到的。孫仲山被判無期徒刑,更是我無法想象的。
因為一直認為孫仲山是無罪的,並希望把其辯成無罪,故在我被停業後,在孫仲山家屬原本欠付律師費的情況下,我也沒有藉機將案件推掉,而是建議孫仲山家屬委託我的合伙人王興律師與劉征律師,接力為孫仲山辯護。他們如能把孫仲山辯護無罪,也是實現我的願望。
孫仲山一審被判有罪,而且被判無期徒刑之後,我自覺有一種道義責任,希望能夠繼續為其辯護。為此,我根據孫仲山家屬的託付,改變預定的出差計劃,緊急預約會見孫仲山。
3月22日,經過三天預約折騰的我,終於會見到了孫仲山。
會見中,孫仲山喊冤。問我:周律師,您說他們怎麼能這樣判?!
孫仲山的冤,是那種「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的冤。
從一審判決引述的指控證據可證實的情況來看,孫仲山的所有行為,不過是作為拆遷補償地上物的土地原始承租人,在拆遷清登調查結束後,在拆遷工作人員拿來讓其簽名的清登調查表上補簽了個名,按鎮政府工作人員要求,其在《拆遷補償協議》上簽了個名。
對案涉土地及地上物的拆遷補償,孫仲山作為原始承租人與鎮政府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之前,已由昌平區市政管委牽頭,馬池口鎮政府、葛村村委會、評估公司、拆遷公司、 審計公司、測繪公司 、林勘院與轉租土地的王永,共同參與,進行了入戶清登調查,並根據清登調查情況,由政府部門委託的評估公司出具了《拆遷評估報告》。執行拆遷補償政策,負責拆遷清登調查和進行拆遷評估的這些政府部門和機構,對哪些該補償,哪些不該補償,顯然是清楚的。將所承租的土地轉租給王永多年、沒參與清登調查的孫仲山,在政府方面工作人員拿來清登調查表和《拆遷補償協議》讓其簽名時,當然有理由相信,負責執行拆遷補償政策的政府,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通過清登調查確定的補償項目和補償金額,是按照拆遷補償執行的。而且,作為補償最大受益人的人王永都簽字確認了,孫仲山作為村支書,當然會支持政府的拆遷工作,有什麼理由要對那麼多部門通過清登調查確定的補償項目、補償金額提出質疑!?
孫仲山沒有違建行為,拆遷補償過程中的清登、評估等所有工作流程,都沒有參與,也沒有與作為拆遷補償義務主體的政府方面拆遷補償內容和金額進行過談判、磋商。拆遷補償內容,補償標準,都是政府方面確定,孫仲山被動接受的。這怎麼成了孫仲山合同詐騙(公安立案罪名)或詐騙(檢察院指控和一審判決認定罪名)犯罪?合法建設必有建設審批手續,王永在孫仲山作為原始承租人的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是否違法建設,建設、規劃、國土、鄉鎮政府等部門一清二楚,清登調查中問一下參與在場參與清登調查的王永有沒建設手續,也能查清楚,孫仲山如何隱瞞違建事實?如何騙取拆遷補償款?
一審判決認定,本案被害人即涉案拆遷補償款出資方系興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故鎮政府部分工作人員是否因被告人的行為陷入錯誤認識,不影響被告人詐騙罪的成立。問題是,被告人都沒有接觸過興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任何人員,如何詐騙興延高速公路公司?「政府部分工作人員」與被告人共同詐騙的嗎?證據呢?
在政府方面工作人員拿來清登調查表上補簽個名,在政府擬定的《拆遷補償協議》上籤個名,就被當成詐騙犯罪追訴,被判無期徒刑,豈不是飛來橫禍?!
3月22日的會見中,孫仲山儘管感到很冤,對一審判決表示至死不服,但在我就其家人準備聘請我擔任其二審辯護人,徵詢其意見時,其卻極不贊成,說一審兩位律師為其所作無罪辯護,辯得那麼好,法院還是判其有罪,案件拖了那麼多年,一審判決肯定是法院層層請示匯報後才作出的,二審不可能改。其在看守所呆了好幾年,注意到一起被關押的人,一審被判有罪的,二審都被維持了,他對二審結果已不抱希望,不想讓家裡人花錢請律師了,準備找個法援律師就行了,給家裡省點錢。
我對孫仲山在3月22日的會見中表現的態度,感到非常遺憾,並在會見結束後將情況轉達了孫仲山家屬。但孫仲山家屬不想放棄,仍然希望委託我為孫仲山辯護,讓我不要介意,他們會盡力去做孫仲山的工作。
通過找人帶話、委託其他律師去會見,一次次的勸說,孫仲山同意了家屬委託我擔任其二審辯護人的安排,遂有了我6月4日對孫仲山的會見。
確定擔任孫仲山二審辯護人之後,我一直在想孫仲山問我的問題:一審法院為什麼那樣判?
審諸一審證據,我發現,興延高速建設中,拆遷補償是由中鐵建聯合體與首發集團(代北京市政府持股)共同成立的興延高速公路公司,作為拆遷責任主體,向昌平區市政市容委預付征地拆遷補償款,由昌平區市政市容委按照區裡的政策進行拆遷補償,昌平區內拆遷工作環節哪些情況應該補償,哪些情況不應該補償,興延高速公司不參與,項目完成後進行資金結算,多退少補。
不用自己出錢,昌平區方面在組織拆遷清登調查過程中,對該補不該補的,自然不會去認真核查,從而出現把不該補償的項目也在清登調查表上予以登記進行補償的情形。
按照樸素的道理,如果說政府工作人員把不該補償的項目在清登調查表上進行登記,進行了補償,就是有罪,那也是政府方面清登調查人員的瀆職犯罪!至於補償權利人因此多獲得了補償,只要不是與政府方面拆遷清登調查人員串通作假,無非是不當得利,而已。對孫仲山來說,其沒有參與清登調查,不存在與任何人串通作假,而只是按照政府方面工作人員要求,在清登調查表上補簽了個名,在政府擬定的《拆遷補償合同》上簽了個名,這與其說是孫仲山騙了政府,還不如說是政府方面為了及早完成拆遷工作,騙了孫仲山——孫仲山誤信政府方面工作人員在清登調查中確認的補償項目都是合法的,應該補償的,從而在政府方面提供的清登調查表和《拆遷補償合同》上簽了名。
不該補償的,補了,被審計出來了。大領導批示要「嚴肅處理」。處理誰?
孫仲山反映,有法官在提訊時說他夠冤的,怪他們倒霉,被當成了典型。——這明顯是,因果顛倒。如果要抓典型,難道執行拆遷補償政策,負責拆遷清登調查的政府工作人員,不更應該作為「嚴肅處理」的典型嗎?!當然,處理政府工作人員,涉及那麼多部門,那麼多人,關係錯綜複雜,處理起來註定困難重重。但是,也不能讓小老百姓生背鍋,而完全不考慮能否讓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啊!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刑辯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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