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宣判 10人被判監7個月到3年不等

瓦尼
2020-12-30  更新: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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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警方移送12港人涉嫌偷渡案中,未被起訴的兩名未成年。(圖片來源: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12名香港青年涉嫌偷渡台灣一案,對其中10人的訴訟,深圳鹽田法院在28日審結後,於30日宣判,以「組織偷越邊境罪」判處鄧棨然有期徒刑3年、罰款人民幣2萬元,喬映瑜有期徒刑2年、罰款人民幣1.5萬元;其餘包含李宇軒等8人以「偷越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款人民幣1萬元。

12港人中2名涉案未成年黃臨福和廖子文,據深圳鹽田區人民檢察院今日在微信公眾號宣布,經依法審查、不公開聽證後,決定對自願認罪認罰的兩人,不提出起訴。

據蘋果日報報導,兩人在30日早由深圳警方移交給香港警方,入境後按防疫要求隔離,日後就此前涉及的案件上庭,其中黃臨福曾在「反送中」運動期間被控企圖縱火罪,廖子文犯案當時未成年,被控串謀縱火罪。

香港商業罪案調查科署理總警司鄭麗琪中午會見媒體時表示,兩人此前棄保潛逃未出席聆訊,可能面臨原本罪刑加上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條「沒有按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罪名,一但定罪最高可判監12個月及罰款。

法院:10名港人認罪認罰 有「家屬」旁聽宣判

深圳鹽田法院在公告中寫道,審理查明「2020年8月,鄧棨然、喬映瑜根據他人安排,策劃組織多人從香港偷渡至台灣,並由鄧棨然購買偷渡船隻」,8月23日凌晨,兩人分別聯繫鄭子豪、張銘裕、張俊富、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以及廖某某、黃某某(均按不起訴處理),在香港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共同乘坐鄧棨然駕駛的船隻,企圖偷渡台灣。8時許,偷渡船隻在廣東省管轄海域被深圳海警局查獲,鄧棨然等人被依法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法院認為,鄧棨然、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不包含未被起訴的2名未成年,李宇軒等8人違反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邊境,情節嚴重,已構成偷越邊境罪。

蘋果日報援引家屬委派的盧思位律師表示,按刑期推算及扣減拘押期,李宇軒等8人,明年3月24日將刑滿回港。

法院指出, 10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並稱有「部分港籍和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案件的公開宣判。

家屬批「秘密審訊」案件引各國關注

年齡在16至33歲之間的12名港人,8月份遭中國當局拘捕逾4個月後,在此期間家屬一直未能獲得相關消息,家屬委任律師也未能與當事人會面,28日於鹽田法院的審訊,家屬表示在25日才接獲通知,已無法趕及親自到法庭旁聽,在媒體訊問過程法院原先以不允許記者等旁聽回應,直到當天才改稱可以旁聽,但旁聽名額已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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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稱,法院以旁聽席已滿拒絕家屬、委任律師、記者,以至各國外交人員旁聽庭審,「官派律師」(自稱由嫌疑人委託的律師) 數度拒接家屬電話、回應訊息等,批評法院審理過程為「秘密審訊」,並質疑法院聲稱的「有被告家屬旁聽」從何而來。

歐盟29日在聲明中,呼籲中國當局確保程序公義和正當法律程序,立即釋放12人。

聲明中指出,審判沒有在公開法庭上進行,外交代表無法參加法院訴訟,被拘留者的親屬無法出庭,被告也不被允許任命他們選擇的律師,而且在被告在羈押中(家屬委任律師)見面的機會受到嚴格限制,根據中國刑法喊國際人權法,被告享有公正審判和正當程序的權利未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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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政府人權專員科夫勒(Barbel Kofler)28日於該國外外交部官網發文表示,對中國當局過去幾天對維權律師(余文生上訴遭駁回)、記者(公民記者張展遭判囚4年)和反對人士的大量審判感到震驚,其中援引媒體報導指出,港人家屬委任律師未能與被告人接觸的狀況,與法治背道而馳,文末呼籲中國當局尊重中國公民的人權和相關的國際法義務,而受到政治迫害的人和遭到不公平審判的人必須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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